沈傲君母亲不赡养老人被告 姐姐:没有一点关系(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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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傲君母亲不赡养老人被告 姐姐:没有一点关系(5)
2009年11月23日 15:59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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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傲君经纪人:我们不做任何回应

  记者联系到沈傲君的经纪人韩女士,问是否可以就此事采访沈傲君,韩女士称公司此前不知道此事,但了解后对于此事不做任何回应。当记者问:“您的回应是否可以代表沈傲君本人呢?”韩女士说:“这个事情我刚才已经和我们老板说了,我们的态度就是不做任何回应,沈傲君既然签了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的回应就能代表她本人的态度。 ”

沈傲君姐姐:我母亲与他们家一点关系都没有

  最初给本报打来电话报线索的董明霞,是安培芬所生大儿子的女儿,也就是安培芬的孙女。她告诉记者,其实跟沈傲君本人也不怎么熟,虽然是亲戚,还是同龄人,小时候就没怎么在一起过,长大之后也只看过照片,没见过本人,等沈傲君成名之后,安荣就挡着穷亲戚不让他们找到沈傲君。

  但是她也告诉记者,自己从别人那里打听来沈傲君本人的人品还是很不错的,和她母亲董安荣,还认养了四川一些孤儿,还捐钱给慈善机构,沈傲君人缘也很不错。傲君从哈尔滨考到北京念大学的时候,其实还时常去看姥姥,那时候还很亲。

  当记者按照安培芬老人的子女提供的电话号码致电沈傲君的母亲时,接电话的是沈傲君的姐姐。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异常激烈地表示:“不要听信小人,道听途说!这里是安家,不是董家!我母亲也姓安,不姓董,和他们董家一点关系都没有!”停了停,又说:“很多事情都是听起来那么简单的!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母亲都六七十岁了,她不会接受采访的!”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所长宫振华律师,宫律师认为:“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过抚养行为,那么子女成年后在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多少由当时经济能力和对父母的感情决定,可多可少,但不可以解除赡养义务。

  但是对于安培芬老人其他几个子女提出的“轮到二姐(沈傲君母亲安荣)把妈接过去赡养了”的意愿,宫律师说:“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赡养责任,由于老人子女众多,沈傲君的母亲由于种种原因在成长过程中与老人感情有隔阂,可以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但不一定非要把老人接到家中亲自照顾。 ”

  宫律师表示,即使如安培芬老人所言,安荣在1到6岁期间由母亲养育长大,在17岁到“20来岁”期间,由于恋爱问题与家里产生很大矛盾,从此在户口本上改了自己的姓氏,安荣也必须承担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另外,对于安培芬其他几个子女提到的“安荣曾在无他人在场时,逼着母亲写下的“断绝母女关系协议书”。宫振华律师认为,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对安荣本人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但宫振华律师称:“从法律上讲,真正应该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是沈傲君的母亲安荣,而不是沈傲君本人。从道德层面上讲,沈傲君可以和母亲一同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对于沈傲君来说,她和安培芬老人已经属于隔辈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义务。 ” (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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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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