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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破坏广电设施的行为将受法律惩罚

2002年08月27日 06:56

  中新网北京8月27日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指出,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负责人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天线、馈线、塔桅、地网、光缆电缆线路、发射转播传输设备、卫星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负责人指出,近期发生的一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并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护工作,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110或当地广播电视举报电话,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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