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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航“选座费”:服务创新还是“越线创收”?(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5月30日 18:2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专家:效力待定,合法性有待商榷

   专家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目前的民航票价并非完全由市场形成。因此,国航单方面加收“选座费”,民航总局有权进行干预。换句话来说,国航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左亚洛认为,退一步来说,即使排除民航总局的行政干预因素,国航突然宣布征收“选座费”,也有违法之嫌。我国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国航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变更航班票价,但却单方面变更了‘自由选座’的行业惯例,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该行为既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实体和程序双重违法。”左亚洛说。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认为,从合法性的角度看,我国法律规定,航空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价格调整需要经过物价局核准或报备。航空公司“变相涨价”在合法性上有待商榷。从程序上讲,航空票价事关民生问题,要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后的社会影响,因此,需经过听证程序加以论证。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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