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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

六部门: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

2020年04月08日 1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4月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当前形势下,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加大保障力度十分紧要。各地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通知》要求,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地要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规定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补贴对象全覆盖,各地要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规范补贴测算依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按照《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规定执行。现行补贴标准未达到该规定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方法测算补贴标准。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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