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基准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日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资料图:市民在商业街逛街购物。<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盛佳鹏 摄 资料图:市民在商业街逛街购物。<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盛佳鹏 摄](http://image1.chinanews.com.cn/cnsupload/big/2020/08-09/4-426/136e3fc6c62343d194315cc0a546f069.jpg)
《规定》明确,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指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规定》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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