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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拟修订:运单不得完整显示用户信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拟修订:运单不得完整显示用户信息

2022年01月07日 12:1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财经1月7日电(记者 张旭)1月7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单位、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双十一”之际,甘肃省内最大的智能自动化快件分拣设备在顺丰兰州和平集散中心全面启用。 崔琳 摄
“双十一”之际,甘肃省内最大的智能自动化快件分拣设备在顺丰兰州和平集散中心全面启用。 崔琳 摄

  在快递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观。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件人可以当面查看内件物品的外观或者拒收快件。

  征求意见稿对快递隐私保护也提出了要求。其中提到,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如果违反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分拣作业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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