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新疆银行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
中新网4月9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日在官网发布《关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指出,同意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接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业务、机构和员工。吸收合并自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批复全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请示》(新疆银行发〔2024〕3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接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业务、机构和员工。
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吸收合并事宜,并督促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法人机构终止相关事宜。
三、吸收合并自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四、吸收合并工作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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