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部门明确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中新社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根据公告,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9年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与此同时,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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