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集中曝光8起私户收款偷税案件
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5月22日,税务部门集中公布一批通过私户收款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员工及其亲属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计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亿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已追缴入库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2.54亿元,剩余罚款及滞纳金正按规定进一步追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即墨区瑞安转角服装店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服装店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零售服装,通过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483.16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40.4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大柴旦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公司员工及其亲属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违反规定冲减研发费用、多列支研发人员工资支出,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45.61万元。202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56.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湖南婴商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亲属的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26.68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86.8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秦皇岛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等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570.58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67.8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罚款已追缴入库630.31万元,剩余罚款及滞纳金正按规定进一步追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沈阳国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公司股东私人账户收款、现金结算不入账、篡改数字化门诊管理软件数据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06.40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49.4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七、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阿克苏启善建材有限公司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销售人员私人账户收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油料冲抵运费等方式隐匿收入,且存在混合销售收入适用税率错误等问题,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42.75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9.6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八、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泽州县郊南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企业法人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12.27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4.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偷逃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应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依法开立、使用对公银行账户,依法开具发票,依法申报销售收入。广大消费者应主动索取发票,如发现私户收款相关涉税违法线索,可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检举。税务部门将在依法查处私户收款偷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经济新闻精选:
- 2026年05月22日 16:56:36
- 2026年05月22日 16:54:50
- 2026年05月22日 16:48:15
- 2026年05月22日 16:09:07
- 2026年05月21日 19:32:59
- 2026年05月21日 11:47:28
- 2026年05月21日 09:11:12
- 2026年05月20日 12:41:44
- 2026年05月20日 12:13:45
- 2026年05月19日 18:05:50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