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细说股市操纵陷阱:五起操纵案股民还可索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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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细说股市操纵陷阱:五起操纵案股民还可索赔
2009年03月16日 15:45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是3·15,本报“维权壹帮一”栏目特别邀请证券法律界知名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宋一欣律师做客本报视频,细说证券市场操控陷阱。宋一欣律师在视频现场特别列举了南京股民非常熟悉的“朱大户”操纵百科药业股价案等5起市场操纵案,并提醒股民,这五起案例目前均在诉讼有效期内,凡购买被操纵股票的投资者,均可起诉索赔。

  维权 5大操纵案 股民可起诉索赔

  宋一欣代理过很多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宋律师说,自中国股市成立至今,受到证监会处罚和制裁的操纵股价案件已达35起,目前在诉讼时效内、可诉的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有5家。

  5操纵案涉股至少数十只

  五大案例行为人所操纵股票目前已明确的至少有数十只,凡在被操纵期购买那些被操控股票的投资者,均可起诉。宋律师作了简介——

  王紫军案:王紫军在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违法所得为5,982,466.99元。诉讼时效截止日:2009.12.17。

  周建明案:中国证监会认定,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包括: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设。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诉讼时效截止日:2010.1.7。

  汪建中案:2008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汪建中,利用其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汪建中涉嫌操纵的股票高达38只,具体有待查找。诉讼时效截止日:2010.11.22。

  朱汉东案:2008年11月22日,证监会认定:武汉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代表公司向个人投资者陈杰提供股票买入建议,待陈杰利用其控制账户买入后,由朱汉东署名,以新兰德名义通过网络媒体和报纸等公众传媒公开推荐有关股票,陈杰则利用公开推荐所造成的市场影响,在推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股票牟利。累计操作37次。证监会为此罚款其违法所得735万元,对朱汉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5年。凡买入过被其荐股的股民均可起诉。诉讼时效截止日:2010.11.22。

  朱耀明案:他操纵“百科药业”(000627,现天茂实业)股票价格,指使22人以他人或单位名义,设立资金账户273个,累计集中资金人民币48.86亿余元,累计下挂6509个股票账户,2008年12月2日,被称为“朱大户”的南京股民朱耀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诉讼时效截止日:2010.12.2。

  法律护航,投资人莫忧索赔

  宋律师说,很多投资者对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认识有误区,认为这些操纵市场的人既然已被证监会罚款,或被判刑,已受到惩罚,根本没有想到如果自己因他们操纵股价受到损失,是可以向他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法律赋予了投资者这种权利。

  宋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操纵证券价格者最高可处以10年有期徒刑,而且,如果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宋律师透露,为了让证券维权案件能得到公正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特别规定,所有这类案件全部都要上报最高法院,这等于是最高法院为投资者维权保驾护航。而且,法律还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相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因此,胜诉的投资者不用担心遭遇“执行难”,因为这些被告之前都被证监会罚过款,即使被告拿不出钱赔给投资者,证监会也得把罚款拿出来先赔给投资者。

  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42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上万名投资者告上法庭,其中90%以上的投资者都获得了赔偿,可以说,证券维权案件的胜诉率是相当高的。

  维权贴士:

  1.投资者凡是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日或违规违法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并持有至违规违法行为被曝光之后,就可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

  2.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3.如不能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律师会免费接受咨询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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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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