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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拘”李双江之子于法无据

2011年09月12日 08:4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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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李双江之子李某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刑事拘留条件,因此拘留未超过15小时即被释放。对此,海淀有关部门表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9月11日《新京报》)

  我宁愿相信前面媒体的报道是真实的,因为那样反而说明,我们警方的执法水平确实提高了———不为撇清包庇名人之子的嫌疑,不为满足舆情的需要,而是法治要求至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至上。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目的在于“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警方在不知李某未满16周岁而采取拘留措施,在及时查明其不满16周岁时及时释放,正是严格执法的结果。

  可是,有关部门现在还站出来辟谣,声称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这就让人奇怪了,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才构成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警方并非以这8种罪行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来拘留李某,而是以涉嫌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刑事羁押,这在法律上如何站得住脚?

  如果警方告诉媒体和公众,已经查实李某的年龄已满16周岁,或者李某涉嫌年龄造假,正在进一步查实之中,那么,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继续拘留李某,在法理上还说得过去。但现在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说法,公众只能理解,媒体报道李某只有15周岁的情节属实,那么警方仍然刑拘李某,本身也涉嫌非法拘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其实,我还觉得,即使李某真的满16周岁了,也不一定要采取拘留进而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9条即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身为名人之子的李某这一次行为确实十分恶劣,正如有的评论所指出,这是李某父母一贯护犊过度的结果。因此,刑法规定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措施恐难奏效,刑法对此另规定了办法,即“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主要是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另外,由于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给予拘留几天的行政处罚也未不可,但此拘留非彼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手段,刑事拘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措施。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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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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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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