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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杰难断“自家案” 法律专家称知产法隐忧多

2012年04月10日 1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狄仁杰难断“自家案”法律专家称知产法隐忧多

  中新网4月10日电  一方面确认权利,另一方面又“允许继续侵权”,这种的现象虽匪夷所思,却的确发生了。日前(2012年3月20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确认《神探狄仁杰》(第一部)的剧本著作权归属东阳荣煊影视公司,而非该剧原任编导钱雁秋。此前,北京市二中院也在2011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钱雁秋等人编导、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制作发行的《神断狄仁杰》对《神探狄仁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钱雁秋、东阳青雨影视公司等赔偿东阳荣煊公司80万元及道歉。但同时,判决却并未阻止侵权的《神断狄仁杰》继续发行。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研究的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勇在其律所新浪博客上公开发表文章(《详解中国影视剧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法律问题》),认为核心问题是,立法滞后,执法、司法力度较弱,势必加剧影视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最终必将影响文化产业发展。

  据了解,脍炙人口的118集连续剧《神探狄仁杰》(1、2、3部)从2004年播出至今,不仅掀起了中外文化产业的“狄仁杰热”,还引出了另一个“搭车者”《神断狄仁杰》。这个由东阳青雨影视公司投拍、钱雁秋编导的“搭车者”,在片头、片头推出方式、演员阵容、主要人物造型、画面风格、服装服饰、核心道具、配乐、主题曲、片头片尾音乐与《神探狄仁杰》完全一致,如果不考虑情节,观众无法正常区分两部电视剧。《神断狄仁杰》相关故事完全从《神探狄仁杰》故事脉络继续演绎。相关市场宣传也称《神断狄仁杰》是《神探狄仁杰》的第四部,使广大观众也以为这就是《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的延续。

  《神断狄仁杰》借此获得的市场成功,不仅严重损害了为打造这一品牌剧付出了近十年艰辛和巨额资金支出的东阳荣煊公司权利,影响了其制作发行真正的第四部续集,还遗留给社会各方在概念认识上的种种误解,难以消除。为此,东阳荣煊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出了上述的判决结果。

  作为东阳荣煊公司代理人,李志勇律师认为,此案凸显法律过于原则和落后,导致适用法律困难。

  “首先,该案《神断狄仁杰》是《神探狄仁杰》电视剧的续写,很难认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犯《神探狄仁杰》电视剧改编权的行为,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李志勇说,“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于1993年。当时,文化传媒尚未成为一个产业,电视剧摄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根本不存在电视剧之间的市场竞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定,几乎无一条可以贴切适用于电视剧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据悉,针对此类现象,曾有相关学者认为“电视剧的片头、片头推出方式、人物造型、服装服饰、画面风格、配乐、片头片尾音乐等构成电视剧的显著区别性特征,可以认定为是电视剧的装潢,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保护知名商品装潢的规定”。

  但是,这种理论终究无任何在先判例,无任何司法解释所支持。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未能确立这种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判决该案件,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根据证据及相关法理确信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困难。

  “法律的滞后、缺位,直接后果就是违法者有机可乘、有空可钻。而且违法成本很低,违法者获益巨大。”李志勇举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但是,在目前企业财务资料不公开的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办法举证证明侵权利润,该案只能由法官酌定赔偿额。而在认定电视剧不正当竞争的标准过于原则的情况下,法官认定不正当竞争本已困难,更无法确定较高赔偿额。因此,根据电视剧行业市场惯例,相关业内人士估计本案被告获利可达为数千万元,但一审判决却只判令被告只需付出区区80万元的赔偿额。一方面,被损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另一方面,侵权者因侵权获利甚多。

  “试想,假如交80万元就能换得数千万元利润,这笔好买卖谁会不干?必有人觉得就算违法侵权都值得!”李志勇分析,“尴尬的现象就这么出现了,法律反而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者基本不用铤而走险,而是堂而皇之地去违法。法律既然HOLD不住,起而效仿者肯定多多。权利人保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谁还会冒风险搞创作?而且,在上述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之下,难题最终留给了法官。法院难以作出公正判决,甚至允许《神断狄仁杰》继续发行。”

  据介绍,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模糊,法院做出了认定《神断狄仁杰》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允许该剧继续发行的判决,使被告以较少代价实现了《神断狄仁杰》发行的合法化,严重损害了东阳容煊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李志勇看来,知名电视连续剧《神探狄仁杰》遭遇不正当竞争案件反映了文化产业法律环境的不足之处。对此案深入剖析,有助于认清文化产业立法、司法、执法中若干重大问题。“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司法环境恶劣。”李志勇表示,“尤其是当前,文化产业振兴是党提出的基本政策,2012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把文化产业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该案反映出的问题更具普遍性,值得相关部门认真研究。”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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