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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买"清朝花瓶"疑似仿品 要求退货法院驳回

2012年05月30日 14:5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对夫妻从徐公(化名)手中购得4个经拍卖行估价的祖传“清朝花瓶”,但经多位收藏专家鉴赏却被认为是现代仿品,于是要求退货。经与徐公交涉未果,这对夫妻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笔买卖合同,同时退还4个花瓶,徐公返还货款3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近日,闸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还提醒收藏爱好者,古玩真假难定,须慎重购买。

  原告实地验货

  这对年近六旬的夫妻是古玩爱好者。2010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两人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门口认识了年过七旬的徐公。徐公自称家中有4个康熙、雍正年间的花瓶传世至今,已经过拍卖行估价。随即,他从怀里拿出一份拍卖行出示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上面记载有4个拍品“清朝花瓶”,拍卖底价合计为人民币31.8万元。夫妻俩对这些花瓶颇有兴趣,于是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3天后,徐公来到这对夫妻家中,拿出两张“清朝花瓶”的照片,其中一张背面写有“康熙甜白瓷瓶(高约40公分)”“康熙五彩瓷瓶(高约60.5公分)”“雍正开片瓷瓶(高约10公分)”等字样。看到花瓶如此古朴漂亮,卖家又如此诚心诚意,两口子没有多想,便一口答应。

  同月26日,夫妻俩向徐公支付定金2.5万元,并于4日后前往徐公家中“实地验货”。徐公告诉他们,自家老祖宗曾在镇海当官,同时还拿出祖上的“家谱”资料,说是从上海图书馆复印来的。徐公还说,由于拍卖行底价偏低,希望这4个“清朝花瓶”能凑个整数卖32万元。另外,自己家中还收藏了一个紫檀木雕,至少有几十年,可以折算成5000元卖给两口子。夫妻俩看着木雕古雅、别致,也就都应允了。

  同年12月2日,两口子通过银行给徐公划款了30万元,徐公也在《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据此,两口子共支付徐公32.5万元。当日下午,徐公将4个花瓶交付给两口子,还热情地配送了5个小古董,分别为民国时期的一只瓷酒壶、一只粉彩瓷器果盘、一只铜墨盒、一只青花无盖钵和一幅不知名的画。

  专家莫衷一是

  “大丰收”的夫妻俩乐开了花,却又不免有些小担心。同月5日,两人邀请了懂红木的老木工前来鉴赏“紫檀木雕”,却得到吃惊的答案:此物并非老货,更不是紫檀木,而是现在的木雕仿品。夫妻俩连忙找徐公退了货。如此一来,4个所谓的“清朝花瓶”的真假也令人担心了。两人又找来多位收藏专家进行鉴赏,得到的结果也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花瓶系清代物品,有的认为是没有收藏价值的现代仿品。

  花瓶真假难定,夫妻俩联系徐公,要求退还花瓶,但这次的退货要求却没有得到徐公的同意,又气又急的夫妻俩便将徐公告上法院。

  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被告交易前,被告已将4个花瓶委托拍卖行拍卖,后来双方交易的物品、价格是按照《委托拍卖合同》载明进行的,而《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品年代没有提到是康熙和雍正年间;且两原告在交付定金前,被告就将《委托拍卖合同》和照片交付原告,两原告此时就应当明知《委托拍卖合同》和照片上记载的花瓶的年代有出入。此外,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交易的花瓶是照片背面记载的年份(即两个康熙年代、一个雍正年代),而且关于四个花瓶是否属于清代,原告自己都无法确定,法院难以支持。(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王俊莎)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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