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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保护困境:大公司易监管 小网站难防范

2012年09月20日 16:45 来源:每日新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百度文库侵权案17日在京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百度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位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元。虽然同索赔的76万元有不小差距,但作家维权联盟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对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比经济赔偿数额更有意义。至少,在示范的意义上,它标志着在我国,成规模地传播权利人作品并为广大用户免费享用的模式已经失去法律基础。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各种权利。数字版权或说网络版权保护,是版权保护在电子阅读时代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同传统的盗版侵权相比,数字盗版更加容易操作,鼠标一点就能实现海量数据的复制或下载,单个的人就能成为侵权主体,因而数字侵权的传播速度和不可控性都大大增加,对版权所有人的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当下,我国在科学或学术类成果的数字版权保护方面成效卓著,因为这类作品的受众较少,需求量小。但在文学、影视等大众文化消费品领域,版权保护一直存在着短板,是数字版权侵权的多发地带。这次作家维权联盟在同百度的PK中虽暂胜一局,但长久看来,并不意味着春天的到来,数字版权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首要之难便是“大公司易于监管,小网站难于防范”。作家维权联盟或许可以同百度这种大公司“掰腕子”,但面对那些野蛮生长、防不胜防的小文学网站,维权确实面临着无处下手的烦恼。这些小网站准入门槛低,资质审核宽松,在同广告商五五分成的收入模式下,靠数字侵权赚点击率,小成本下的生存优哉游哉。可以说,这是一些寄生在正常、健康文化肌体上的蛀虫,清理起来难度很大,必须下大力气。

  毫无疑问,很多网络用户也是网络侵权现象的无形推手。所谓有消费才有生产、有市场才有商品,阅读需求是网络数字侵权的原始动力。从网民这一方来说,从网上下载电影电视剧、音乐或小说几乎人人都会,已经习惯了享用免费的午餐。从社会心理层面看,很多人对花钱买吃喝穿住的物质产品,从来不会吝惜,但对于影视、文学、音乐会、话剧等文化产品,却又舍不得了;认为这些生活的“非必需品”不值得花钱购买,因此能从网上下载的绝不会购买原版,能蹭票找门路看的演出绝不掏腰包。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同时也说明了我们刚刚从物质匮乏时代走出不久,在文化消费上的心态还不成熟。

  “文学作品遭盗版,经过法院确认侵权的仅有20多例,但实际发生的不止百万起,所有赔偿款也就一两百万元。作者的维权成本往往比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还高,导致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打官司了。”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专家马季的一番话令人深思。我国在版权保护上是有法可依的,但现有法律法规在适应网络时代各种新问题时,应该及时作出调整。比如在文化产业日益重要,并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情况下,是否该加大数字侵权的违法成本;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是不是可以扩大监管面,让那些违规的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网站都付出高昂代价。

  看小说如同吃饭喝水,得到了产品和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理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要打造一个繁荣发展、良性循环的文化消费市场,从业者和消费者都需自律,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 (陈庆璞)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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