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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谈大学副教授购买实验室设备虚报高价

2013年01月28日 09:10 来源:大连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大耳兔

  说实话,有着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徐某48岁混到大学副教授这一步,虽然比不上年轻教授,但总的来说也算不错,套句老话,那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何况,副教授年头多了,论文有了,再有点项目成果,“正高”职称是指日可待,这职位应该珍惜。

  徐某时任我市某大学一工程实验室负责人,当然主业是教学和科研,可领导信任徐某,指派他负责联系采购一批项目设备,徐某有点“权”,居然心动了,金钱关前犯了迷糊。

  2009年4月至11月,徐某从大连一家科技公司采购时,让这家科技公司女负责人王某虚报设备采购合同,提高设备报价,王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只要能卖设备赚钱,何乐而不为?就这样,徐某从中套取设备采购资金328350元,揣了自己腰包,而王某公司卖出了设备,也有钱挣,皆大欢喜。

  2010年4月至11月间,徐某从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为学校购置设备,虚报采购合同,套取设备采购资金160746元。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事终于发作了,去年4月,徐某被拘捕,赃款33万元被司法机关扣押。王某知道这事,还是争取主动吧,她投案自首了。

  案子应定啥罪?法庭上有争议。 徐某也是有文化的人,自学刑法为自己辩护,他知道,这贪污罪判得重,自认为犯罪构成、特征符合诈骗罪,而非控方指控的贪污罪。律师也有词,用了术语,就是说徐某采购设备是受领导指派采购教学设备,他没有决定权,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这术语咱也都明白。律师还说,徐某家庭生活困难,工作表现好,积极返赃,请求从轻处罚。王某律师辩护时也用了一个术语,就是说王某是“帮助犯”,自己并没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建议判缓刑。这话真是不假,她就是为了多卖设备呗,虚报了设备价,得钱的是徐某。

  被告人、律师都说完了,该法官说,法官观点明确,徐某是某大学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购教学设备时虚报设备合同,提高设备报价,骗取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从犯王某是自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徐某贪污数额为489096元。

  结果 今年1月15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徐某犯贪污罪,判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89096元;王某犯贪污罪,判刑3年缓刑3年。

  编辑点评 贪婪和学历、职称无关,在这一人性弱点面前,所有人都可能就范。

  而权力有时就是贪婪的催化剂,使人忘记恐惧,忘记忌惮,只为心中贪欲所驱使,终将自毁前程。

  聪明人,往往喜欢走捷径,钻空子,不肯下笨功夫,最后还是上了被告席,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研究:我犯下的到底是贪污罪还是诈骗罪?这是不是一种讽刺呢?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人生是一场双重的修炼:一方面是修自己的学历、职称、财富、社会地位以及各种头衔,沽名钓誉,以使自己看上去风光无限;而另一方面,则是要修自己的德行、素养、品位和境界,让自己无论在任何背景下,都能从容以对,喜乐祥和。

  当这两者无法真正匹配,总会多少留有隐患,至少,也是一种人生的缺憾。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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