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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颁布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

2013年07月05日 08:0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明确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7月4日,民政部颁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民政部出台的又一个与《烈士褒扬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

  我国共有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烈士纪念设施具有“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目前我国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1995年7月,民政部颁布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但目前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的需要,此次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如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明确了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方法和责任,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符合四类条件可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为有效进行保护管理,《办法》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据了解,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这位负责人说,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并要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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