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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公款追星不能光靠“通知”

2013年08月15日 16:58 来源:春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五部门明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更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春城晚报》8月14日)

  有人说,我们是一个“晚会中国”,虽属戏言,却不无道理。一些地方政府对各类晚会之热衷,举办理由之牵强,常常令人叹为观止。对此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濮存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一番话曾引发很多人的共鸣,他说,“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有这么多晚会,什么事情都能办个晚会。”年轻人狂热迷恋大小明星常常被斥为“幼稚”,但事实上,最大的追星族其实是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追星”指数,通常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成反比,即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越是热衷于此道。个中缘由其实不难理解,越是经济落后,越是需要“晚会”、明星这些外在的和形式上的奢侈、浩大来掩盖自身的不足,结果,把本来就不多的财政收入过度花在了不该花的地方。据统计,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机关共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8735个,开支经费约40.54亿元。显而易见,这种虚荣,实际上是以透支和伤害民生为代价的——不知道有多少民脂民膏在明星们的一首歌中灰飞烟灭?

  公款追星,也是地方畸形政治生态的一种折射。公款追星的本质就是官员追星,但凡地方政府举办的大小晚会,地方官员借机与明星们把酒言欢,上台和明星们唱首歌、表演个节目,几乎已成惯例。不客气地说,一些晚会不过是官员们挥霍公共财政资金满足一己私欲而已。

  对于五部门发出的三个“不得”的通知,公众举双手赞成,但对于其成效,相信很多人又会持怀疑的态度。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2007年4月,国务院纠风办要求,政府节庆活动不得邀请演艺明星,不得拉赞助、搞摊派……晚会泛滥、公款追星之风早已成为众矢之的,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普通民众,也并不缺乏共识和应付之策,然而法律尚且被束之高阁,奈何一纸不痛不痒的通知?

  治理公款追星,先得管好不受约束的任性而为的权力。举办一台晚会,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以亿计,如此重大的民生事项,必须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且必须向民众公示和征求意见,同时,事后的审计监督也是必不可少。从根本上说,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纳税人,并非举办商业性晚会的适格主体,理当把这部分交给社会来完成。更重要的是,要对公款追星实行严厉的问责制。按照五部门的通知,时下绝大多数政府举办的晚会都在禁止之列,然而如果没有明确的问责体系和坚决的问责决心,那么“通知”只能是通而不知,“禁止”也难免禁而不止。(吴龙贵)

【编辑:上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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