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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官员:教科书付酬标准兼顾物价和政府指导价

2013年10月30日 13:5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政策法制司: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此外,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还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作了配套性规定,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付酬标准的制定部门)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付酬的时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等。

  《中国新闻出版报》:为什么要制定《办法》?能否介绍《办法》起草的社会背景?

  政策法制司: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2001年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这一制度引入。

  10多年来,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对于方便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丧失了谈判机会,如果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给著作权人的报酬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由超脱的第三方制定出台相应的付酬办法。10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所限,这个付酬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实践中参照适用的是1999年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而该规定目前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此外,该规定仅涉及文字作品,对其他类型作品未作规定。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消除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方便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重新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了密切沟通,取得共识,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此《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报》:哪些教科书和作品可以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

  政策法制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教科书范围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里规定的4类作品基本涵盖了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并未对“作品片段”“短小”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经过测算、研究和论证,《办法》从编写出版教科书实际需要出发,对此进行了区别规定:在文字作品方面,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2000字为限,对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的以3000字为限,如果超过相应字数,则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在音乐作品方面,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为单篇5页面或者时长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多声部音乐作品则乘以相应倍数。

  《中国新闻出版报》:《办法》确定的付酬标准依据是什么?经过怎样的测算?

  政策法制司:付酬标准的确定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的现状,二是要充分兼顾我国教科书出版发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性。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几家有代表性的出版单位的相关教科书进行了测算,其中包括发行量较大的、尚未支付报酬的、一般付酬水平的、较高付酬水平的,等等。经过测算并综合考量前述两大因素,在平衡权利人和出版单位利益的基础上,《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为: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2.音乐作品每首300元;3.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如果用于封面和封底则每幅400元;4.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中国新闻出版报》:用什么方式来保证著作权人能收到报酬?

  政策法制司: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可以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办法》第六条根据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对付酬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应当每年支付一次报酬,同时规定如果教科书汇编者未在两个月内直接向著作权人付酬,则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此外,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转付报酬和及时公告相关情况的义务。

  为解决教科书汇编者已将使用报酬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权利人,而著作权人又对同一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办法》第九条借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教科书汇编者在按规定履行相关付酬义务后不再承担付酬责任。

  《中国新闻出版报》:教科书汇编者是否必须向著作权人提供样书?

  政策法制司: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部分著作权人反映,作品被选入教科书是一种巨大的荣誉,希望出版单位能提供样书作为纪念。出版单位则反映,由于教科书是各类作品的汇编和集成,其中包括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等,一本教科书涉及的作者可能有上百个,向所有著作权人提供样书成本较高。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办法》第七条对此作了开放式规定,即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向著作权人提供;教科书汇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也可以通过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转交样书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作者:赖名芳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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