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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对待流浪者:宋代设福田院 元建养济院

2013年12月17日 09: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看到了北京一些拾荒人员蜗居“井下”的新闻,感触颇多。好在有些高校等单位已经给他们提供了就业机会,让他们有了固定的收入,走出了“井下”的生活。那么古代都是如何对待流浪乞讨人员的呢?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标榜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大都会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照顾,而且出台了相应的救济政策和具体措施。时代不同,措施有别,可谓五花八门,但是这些做法,的确给那时的流浪乞讨人员极大的帮助,帮助他们当中不少人度过了饥饿和寒冬。

  在唐代以前,没有形成较好的救助机制,主要是以赐给衣食等实物为主,治标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后,除了仍发放实物外,还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也由国家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至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扩大了设置范围,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别设置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不过,当时福田院规模很小,“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盖房屋50间,收容300人。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先是“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统治者下令各路设“众济院”,收养不能自存之人,除给粮食外,还拨给柴薪。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均设立养济院一处,委托宪司管辖。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养济院制度,英宗天顺元年(1457年)下诏,要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支米煮饭,日给两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设法措办。有病的拨医调治,死者给予棺木安葬。天顺六年(1457年)五月,责成户部在顺天府大兴、宛平县设养济院各一所。嘉靖六年(1527年),令巡城御史行于各城地方,发现街头乞讨流浪人员,审属民籍,送顺天府的养济院。属军卫,送幡竿、蜡烛二寺给济外处。300里以内的流民,验发本籍,官司收养。300里以外及不能行走的,一起送二寺给济。按京县官例,养济院不得擅自收养孤老,只有在改元或国有大典时,皇上下诏,部议行县,查都城内外的老疾孤贫丐者,加以收养,无常期,也无常数,只听上面的命令。宛平养济院,在万历元年收养1080人。

  到了清代,为了减少流丐散处,各地多设立了栖流所集中安置。这些栖流所,也就是用偏僻处的空房或现成的空庙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统时,京城栖流所也只剩下了广渠门内一处。虽然清代各地也多设有栖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能入内安身的。对甄别能否入栖流所的流浪人员清廷有明文规定,据《保甲书》卷二记载:“少壮者问明籍贯,报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残者送栖流所管束。” 少壮者是指“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妇,十三岁以下小儿不禁外,其游食僧道、乞食壮丁……一一清还原籍。”这些少壮之丐被遣回原籍后,“僧道则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壮男则令本土里族收管著业,或有司别立安设。”也就是要强迫他们劳动就业,改变旧习,成为自理有用之人。清代这么做,就是以防止他们滋生事端,扰乱社会治安。这种做法当然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它却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乞丐这一社会问题。

  文/刘永加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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