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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办美术馆扶持细则实施 租建开放等获扶持

2014年02月10日 16:38 来源:姑苏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扶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重点规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在新建扩建改建、租赁、免费开放、初次布展或更新陈列、赴境外展出、学术研究等方面所享有的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政策。

  市文广新局相关人士表示,该“细则”是根据《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出台的,对鼓励和扶持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苏州全市各类美术馆65家,其中民办美术馆近40家。

  链接: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1、哪些民办美术馆适用“细则”?

  答:“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美术馆性质的民办艺术馆可以视同民办美术馆。

  2、扶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五方面扶持政策。

  第一,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民办美术馆馆舍、利用租赁或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舍的扶持政策。

  “细则”第五条规定,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扩建馆舍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根据改建馆舍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新建、扩建、改建馆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新建、扩建、改建馆舍建设补助的民办美术馆,在正常运营满四年后,从第五年开始,享受利用自有物业办馆的补助政策。

  “细则”第六条规定,利用租赁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二,关于利用文保单位、控保建筑作为馆舍开办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细则”既鼓励新建扩建改建民办美术馆做大、做强,又鼓励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历史内涵和使用价值,设立紧缺门类或者地域文化特色明显的民办美术馆。

  “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馆舍举办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所在区域平均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三,关于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扶持政策。

  “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规定的四档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补助。

  第四,对民办美术馆的其他扶持政策。

  “细则”第九条规定,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

  “细则”第十条规定,民办美术馆组织本馆藏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美术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次。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民办美术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美术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五,关于对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上浮补助政策。为加大对等级较高的民办美术馆的扶持力度,“细则”第八条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办美术馆,分别给予上浮30%、20%、10%的补助。

  (记者 李婷)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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