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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现葫芦娃广告被告侵权 原告获赔10万元

2014年09月25日 08:48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顾一琼)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某电商用于地铁站户外广告,“葫芦娃”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广告构成侵权,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上海美影厂在诉状中称,该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影厂发现,今年3月,上海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购物网站的户外广告,使用了“葫芦娃”卡通形象。

  庭审中,申通德高公司否认广告中的小孩形象与“葫芦娃”角色形象相同,并辩称涉案广告内容是苏宁云商公司提供的,申通德高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无需进行审核,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苏宁云商公司则在庭审中对“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认为美影厂并不享有葫芦娃形象作品的著作权,并称涉案广告上的小孩形象是该公司自行设计的,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庭当庭对涉案广告中卡通人物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进行了比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眉毛粗细、形状,眼睛大小,嘴部等方面,但在头饰、脸型、项圈、服装、配饰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则与“葫芦娃”主要特征基本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影厂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苏宁云商公司称其自行设计,但未提供任何创作底稿、原件证明,因此可认定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整体形象抄袭了“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申通德高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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