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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军侵权案将二审:一审原告获赔12万 双方均不服

2015年07月24日 14:0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冯远征岳父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侵权,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赔礼道歉。记者上午获悉,梁信与中芭均不服上诉,该案将在7月31日在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梁信起诉称,1961年,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

  1964年,中芭未经他许可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

  1993年6月,双方依照1991年颁布实行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梁信表示,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2003年6月,协议期满失效,中芭迟迟未与其续约。他于2011年12月起诉,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

  开庭时,中芭否认侵权,称双方于1993年6月所签协议使用“一次性付给”,是指一次性买断,请求法院驳回梁信全部诉求。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中芭于1964年将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许可。

  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该协议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2003年6月以后,中芭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

  法院一审判决,中芭就其2003年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记者上午获悉,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梁信上诉称,他从未许可过中央芭蕾舞团改编芭蕾舞剧;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中央芭蕾舞团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错误。梁信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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