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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华遗留化武销毁进度滞后

2015年08月17日 15:26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

  中方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进度

  新华社荷兰乌德勒支8月15日电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陈旭15日表示,中方对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明显滞后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进度,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

  陈旭当天在荷兰中部城市乌德勒支出席荷兰侨界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暨华侨抗日战争图片展时向在场人士介绍了日遗化武销毁工作进展情况。

  陈旭说,中国政府一直要求日本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和两国政府备忘录,尽快销毁日本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遗憾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安全回收的日遗化武仅5万余枚,其中销毁3.8万多枚。

  陈旭说,时至今日,日遗化武依然威胁着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进度一再滞后于双方达成的、禁化武组织通过的销毁计划。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严格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中国境内的日遗化武。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侵略扩张需要,大量开发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海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迄今伤人事件不断发生,有关地区生态环境长时间遭受污染。

  根据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必须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武负全部责任。根据公约,日本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完成销毁化武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年。然而,受销毁费用、技术、化武数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约,日本销毁在华遗留化武进度严重滞后,未能按照公约规定于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销毁。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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