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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考题有法可依:救女友不救母亲构成不作为犯罪

2015年09月23日 16:1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19-20日两天,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各地举行,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的第14次考试。明晚20时,司法部将向社会公布考试答案。

  由于本次考试中出现了“母亲女友先救谁”的“神题”,而被考生们大呼“奇葩”。《法制晚报》记者梳理本次司法考试试卷后发现,很多题目都紧贴社会热点事件,如荆州电梯吞人、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外籍女长城上撞死老太……

  这些出现在“天下第一考”中的试题中究竟是否算得上“奇葩”?法晚记者特别邀请了多位法学教授,解读试题,并给出专家版司考答案。

  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答案:B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对于司法考试考生来讲,并不是法条熟透于心就可万事大吉。因为生活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判断。

  在法律上,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银行赔偿储户损失的前提是有过错。本题设定的条件包括异地取款、安装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等信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可以认定银行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吃荔枝达醉酒标准 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A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彭新林副教授: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由于目前毒驾尚未入刑,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所以答案B是不正确的。

  前段时间,网上一直流传着“开车前吃荔枝,司机会被酒精检测仪测试为酒驾”的传闻。驾驶前吃荔枝虽然可能达到酒精含量标准,但并不符合“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因此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C也是不正确的。

  对于选项D来说,停车场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所以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A中行为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答案是A。

  ●红包里放假币 构成使用假币罪

  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答案:D

  彭新林副教授: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

  朋友结婚塞假币入红包作礼金、用假币兑换外币、用假币缴纳罚款,都是对假币的使用流通行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应构成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与网友见面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不属于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外籍人撞伤国人 可选第三国法律

  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答案:B

  中国政法大学齐湘泉教授:这个题目主要考的是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选项A,直接适用中国法,指的是中国的实体法,而涉外事件发生后并不直接适用于实体法,所以第一个选项是不对的。

  选项C和立法精神不一致,所以也是错的。

  根据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规定,选择的时间是在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因此,答案B是正确的。

  ●商场电梯伤人 商家、厂家同担责

  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答案:A、B

  谢鸿飞研究员:商场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虽然有法定的保障义务,但商场本身对电梯没有检修能力,如果没有题目中的“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商场是否有过错就很难判断。

  比如商场新购的一台名牌扶梯产品出了问题,导致顾客受伤。正因为此,法律如何保障其适用的确定性,才是多年来纠缠法学家的疑难问题。

  从法理和立法上说,C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是连带责任了。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

  ●救女友不救母亲 构成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C

  彭新林副教授:针对这一题,答案究竟是B或C,目前在学界尚存在争议。我认为选项C正确,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理论上成立不作为犯罪。

  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

  换一种情况,如果是老婆或者母亲,都有救助义务,那么先救谁都没关系,都不构成犯罪。

  有一种观点说,两人生命是平等的,救谁死谁都不构成犯罪。对此,我持保留态度。因为,两人生命等价与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

  9月19日至20日两天,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各地举行。据悉,今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再创新高,为48.8万余人,比去年增加了3.2万余人。

  全国31个省(区、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考区247个、考点443个、考场16463个。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第154号公告,司法部将于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明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本版文/记者 纪欣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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