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于正《美人制造》侵权案证据交换 周浩晖索赔83万

2016年01月20日 16:43 来源:扬州晚报 参与互动 

  原告索赔83万余元,预计春节后开庭

  本报讯(记者 刘娟)昨天上午,周浩晖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余征,1978年出生,浙江嘉兴人,影视编剧、制作人。因制作电视剧《烟花三月》、《大清后宫》、《美人心计》等成名。2011年,因担任《宫锁心玉》编剧和制片人而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周浩晖,1977年出生,扬州人,作家,著有《刑警罗飞》、《邪恶催眠师》等系列长篇悬疑小说。

  2015年3月,周浩晖以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侵害其作品《邪恶催眠师》著作权为由,将《美人制造》的编审余征、编剧周静、出品方等7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余征等7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同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5月1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对此,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2015年12月23日,周浩晖申请撤回对浙江东阳楚天唯盛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也就是说,目前本案尚有6名被告,周浩晖主张该6名被告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因原告周浩晖、被告周静、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提交了大量证据,法院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将在评议后拟安排春节后开庭。

【编辑:唐云云】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