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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怀瑾嫡孙回应著作财产权案判决:不会占为私有

2017年04月14日 12: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杭州4月14日电(见习记者 梅芳燕)“判决结果我们大部分是认可的,对个别的判决还是有看法。”13日,针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怀瑾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已故国学大师南怀瑾嫡孙南品仁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如是回应。他说,南怀瑾的精神财富属于天下人,也应由天下人传承弘扬,南家子孙不会占为私有。

  南怀瑾先生1917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县,客居台湾,2012年9月辞世,享年95岁。其一生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和《老子他说》等70多部著作。有学者评论,南怀瑾先生的功劳就是把传统经典变得通俗易懂,变成大家感兴趣、并且能够普遍接受的东西。

  南怀瑾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丰富的著作和巨额版税财产,围绕其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归属问题,其子南小舜与南怀瑾生前在台湾创办的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争议。

  该公司法人郭姮妟认为,2001年南怀瑾将作品在大陆境内的使用权授予了她,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南小舜无权继承。且2004年南怀瑾出示了《赠与书》,将所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赠予了其公司,故该公司有权许可出版社出版系争作品并收取版权费。

  “赠予没有认定到底真假,按照我们的判断是假的。”南品仁说,根据法律规定,南小舜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南怀瑾先生的著作权和著作财产权。

  围绕上述争议,南小舜先后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打了近四年官司。

  2013年4月,南小舜状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版发行、复制南怀瑾作品,侵犯了第一继承人的著作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要求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

  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等18组新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小舜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同时认定郭姮妟有权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南小舜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提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彼时由于此案关键证据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该院裁定本案中止再定。

  “在第一个案子审理期间,父亲去银行继承爷爷的存款时发现,复旦出版社除2008年依《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约定支付给南先生版权费外,2009年以后未再向南先生支付。”南品仁说。

  2014年9月,南小舜将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版税等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该院立案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涉及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案件。不久前,其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南怀瑾先生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南怀瑾之子南小舜有权独立继承南怀瑾先生在大陆的遗产,包括著作财产权,驳回老古文化主张确认南怀瑾先生著作财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判决复旦大学出版社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39万元,驳回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

  由于南小舜已年过八旬,如今,作为南怀瑾嫡孙的南品仁替长辈在此事中“跑腿”。

  对于判决结果,南品仁接受中新网独家采访时,除表达了对大部分判决结果的认可外,其还表示:“我们通过打官司维权,实在是无奈之举。我们南家子孙没有一人想把爷爷的遗产占为私有。南老师不仅仅是南家的,是天下人的,我们要回归他的本意,他的所有著作和传统文化的传承应该是天下人来传承。把南老师的著作权留下,可以弥补中国传统文化的断层,这是我们这一辈的义务。”(完)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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