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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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
2009年04月17日 09:24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

  郭建

  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雾都孤儿》塑造了一些伦敦的小偷形象。形象最为恶劣的就是费根。这个老贼控制着一些十几岁的孩子,教唆、指挥他们去街上行窃,自己坐地分赃,不承担风险。他在盗贼行当里也是耍弄阴谋,不惜出卖、谋害同伙,直到最后被判处死刑。这个恶贯满盈的罪犯形象后来成为英文中教唆犯的同义词。费根最后是上了绞架的。另一个凶残的窃贼赛克斯,在逃跑过程中被挂在了绳索上,依然是个绞死的下场。机灵的小偷“逮不着”,因偷窃一个鼻烟壶而“失风”,被法院判刑,终身流放。即使是伸手援助主人公奥利弗的女贼南茜,作者也没有给她安排一个好一点的结局,而是让她被自己的情人赛克斯活活打死。而对于主人公奥利弗·退斯特,作者则百般进行保护,即使误入贼窝,依然小心翼翼地不让他沾染到一点盗窃行为。

  仔细分析一下,在欧洲的文学名作中,窃贼的形象几乎都是罪大恶极的。比如文艺复兴时代最具有反叛精神的文学作品,意大利作家薄伽丘的《十日谈》,总共讲了100个故事,以道学家的眼光来看,其中倒有一大半是在“诲淫”,“诲盗”的则一个也没有。书中出现的角色即使有做窃贼的经历,也都是偶犯误犯,并以痛改前非、终获善报而告终。

  和欧洲这些文学名著描写相反,在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中,窃贼并非是那么可鄙的形象。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策》一书里,就已经提到了出身惯于“狗盗”(钻狗洞进房屋)的门客,为孟尝君逃出秦国立下功劳。明末作家凌濛初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1632年刻版发行)卷三十九“神偷寄兴一枝梅 侠盗惯行三昧戏”里,着力描写了两个窃贼形象。一个是南宋临安城里的“剧盗”,绰号“我来也”,入室盗窃后总留下这三个大字,由此得名。他即使入了牢房,居然还有本事将自己撇个清白,昂然出狱。另一个是明朝嘉靖年间苏州的“神偷”,绰号“懒龙”,入人家行窃后,爱在墙上画上一枝梅花,所以又号“一枝梅”。作者竭力描写了“懒龙”仗义,“似这等人,也算做穿窬小人中大侠了,反比得那面是背非、临财苟义、见利忘义一班峨冠博带的不同”。

  从中西法律传统来看,对盗窃罪的处罚也是截然不同。据说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的“德拉古立法”,行窃都要处死。后来雅典的法律允许主人可以当场杀死窃贼,事后则可以索取物品价值两倍的赔偿。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公布于公元前451年)里,也允许杀死夜盗的窃贼,白天抓获的窃贼处以笞刑后任由主人处理。在中世纪欧洲各个信奉基督教的王国逐步建立起来后,基督教“十诫”第八诫“不得偷盗”就成为法律原则。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盗窃行为都采用最严厉的死刑———绞刑。事实上,直到19世纪初,也就是《雾都孤儿》出版二十多年前的时候,在英国窃取的财物价值只要超过了一个先令(合1/20英镑),就要被判处绞刑。

  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这般严酷。传说战国时主持魏国变法的法家李悝在撰写《法经》时,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可是在后来据说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国法律里,一般的盗窃并没有被定为死罪,都是采用处残害刑并强迫服劳役的处罚。以后历代法典,对盗窃罪都没有规定死罪,盗赃至多,只是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条例规定,盗窃赃值超过120两白银的,处“绞监候”(关押等待秋天举行的朝廷会审最终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因为贫穷而染上小偷小摸习气,在中国传统观念上经常是被容忍的,所谓“人穷志短”。而欧洲中世纪国家,则因为基督教的戒律,将窃贼视为公然违背上帝戒条的恶棍。窃贼得罪的不仅是失主,更重要的是得罪了上帝,不但必须要被以最重的刑罚严惩(绞刑是欧洲最重的死刑种类),也必须被社会抛弃。即使是因贫而盗,也是绝对不可原谅的罪犯。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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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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