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密欧与朱丽叶》:血亲复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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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密欧与朱丽叶》:血亲复仇
2009年05月08日 09:3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罗密欧与朱丽叶》:血亲复仇

  郭建

  莎士比亚名剧《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是人们都非常熟悉的,罗密欧和朱丽叶一见钟情,可是他和她却分别属于两个世代血仇的家族,没有实现姻缘的机会。莎士比亚笔下,罗密欧所属的蒙太古家族和朱丽叶所属的凯普莱特家族,究竟是为了什么案件引起的世代血仇根本已经搞不清楚了,这两大家族冤冤相报,没完没了。直到罗密欧和朱丽叶悲惨地死去,双方才知道悔恨,最终停止仇恨。

  在古代,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一个家族全体成员的侵害;对一个人身伤害行为的报复,针对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员。最典型的表达方式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们不能和这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们非得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时刻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要么杀死仇人、要么追杀得仇人逃往国外。

  在春秋时期,复仇的故事层出不穷,最著名的如伍子胥因为父兄被楚平王冤杀,逃亡到吴国,处心积虑,为吴国练兵,最后指挥吴国大军攻入楚国,尽管当时楚平王已经死了,伍子胥依然把楚平王尸体挖出来,鞭尸三百以报仇雪恨。直到战国时代,复仇仍然是社会普遍现象,孟子曾说杀人父亲的,自己的父亲终究会被人杀死;杀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也终究会被人杀死。可见当时社会复仇风气之盛。

  允许血亲复仇,也是很多文明古国法律的特色。古代西亚、欧洲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法律也有类似的内容。最典型的表述如《旧约全书》记载的古希伯莱人的法律原则:“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欧洲中世纪早期的法律只是指出另一种选择:可以使用接受赔偿的办法来了结恩怨。正如欧洲中世纪的法谚“要么接受长矛,要么收买长矛”所表明的,当事人有权加以选择。中世纪在中欧地区长期通行的《撒利克法典》规定,杀死一个自由的法兰克人,赔偿200个金币;杀死一个替国王服务的自由人,要赔偿600个金币;杀死与国王同桌的罗马人,要赔300个金币;杀死一个罗马的农夫,赔100个金币;杀死负有纳税责任的罗马人,赔65个金币。当然,这些法律也都规定,接受了赔偿金后,受害人家族不得再进行任何的复仇行动,否则就要受到死刑处罚。

  到《罗密欧与朱丽叶》故事发生的15、16世纪的时候,血亲复仇早已被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法律所严厉禁止。直到在文艺复兴后才确立国家刑罚的观念,对于杀伤案件给予严厉的刑罚处罚,只有过失伤害才作为损害赔偿处理,故意杀人已作为重罪,必须严厉追究、处以死刑。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是以这个悲剧故事批判流行于世俗观念中的血亲复仇习惯,强调的是公共秩序至上。

  和欧洲法律经历过一个赔偿取代血仇的阶段不同,中国早在战国时代法律就开始禁止私人复仇,强调一切杀人行为都必须由国家刑罚进行严惩。最典型的表述是法家的观点:私人之间的复仇是影响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商鞅入秦,实践法家理论,史称以后秦国民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已开始禁止私人的复仇。最终确立起“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法律观念。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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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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