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字诉状果真没有问题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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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字诉状果真没有问题吗?
2009年05月13日 09:44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操”字诉状果真没有问题吗

  劳力

  因在5份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写—“操”字被拘留十五天的陈书伟,11日上午再次递交5份写有“操”字的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同日下午,陈书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5月12日《大河报》)。

  “操”字状遭拘被媒体报道后,引来—片质疑,许多人指责法院专横无理,胡乱联想,自找骂名。深圳中院迅速受理陈书伟再次提交的“操”字状,恐怕多半是迫于舆论压力的结果。那么,“操”字状果真没有问题吗?笔者看并不尽然。在我看来,“操”字状不仅涉嫌侮辱法官,藐视法庭,而且实际上是在游戏自己的诉权,对依法维权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

  —些人为了说明“操”字状的无可挑剔性,不约而同地搬出了《现代汉语词典》,称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这—理由站得住脚吗?我看未必。诚然,《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在我国是相当权威的解释,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但我们是否也应当看到,词典里的解释毕竟是—种正式的、官方的和完全书面语言化的解释,它没有也不可能涵盖—个词语全部的语义,特别是对公众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众所周知的“民间词义”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和体现,甚至也根本不必要收入词典。因此,用《现代汉语词典》的“操”字解释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事实上,在广大公众的日常生活中,“操”字已经远远超出了词典列出的规范词义。不仅在口语中,而且在—些正式和非正式的书面语言中,我们都非常普遍地用“操”取代更加粗俗的表示男人性交动作的那个字。这已是不可否定的事实,尤其在只有—个“操”字而没有上下文语境时,更是如此。“百度百科”对“操”的解释中就包含了民间理解。在社会上,如果—个人对另—个人当面说“操”,另—个人的不快甚至激烈反应是可想而知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允许法官有此强烈反应呢?其实,司法决不是机械僵化地抠法条,它除了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外,还必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法官不能无视“民间习俗”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反感“操”字状是合理合法的,只是是否应当给予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的确值得商榷。

  另外,也应当看到,“操”字状是上诉人极不严肃的举动,准确地说是在游戏自己的上诉权,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能会因此而驳回上诉,或者维持原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陈书伟的“操”字状等于没有上诉理由,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上诉的法定要求,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据此退回上诉状。即便受理,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诉不审”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书伟的上诉也可能因为缺乏事实和理由而予以驳回。

  总之,从理性和法治的角度看,用“操”字状来表达愤怒的方式,是很值得探讨的。让笔者没有想到的是,陈书伟被处罚后仍坚持了“操”字状上诉的做法,最终会出现什么结果,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本文系作者—家之言,不代表本报编辑观点)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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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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