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应落到实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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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抗抗: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应落到实处
2009年06月18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盗版图书、伪书盛行,编剧权益难获尊重,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和教材选用作品不付费,网络转载混乱等,严重伤害了作家的感情……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落到实处。”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近日参加纪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时发出的感慨。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抗抗表示,作为多年从事创作的文学工作者,她欣喜地看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一周年来所取得的令人欣慰的成果。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令她感到十分担忧。

  作家缘何成为“弱势群体”

  张抗抗认为,在文化产业链中,原创文学作品本应处于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最高端,是其他各种艺术形式的“母本”或“母体”。但实际上,作家却是文化领域中的“弱势群体”,其作品本身以及作家应得的利益,通常遭受到多方面的侵害。

  她举例说,在电影、电视剧改编方面,很多制片者不尊重原著,原作者对改编的剧本没有任何制约性权利,国家大奖中也没有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奖,这导致改编剧本者得不到鼓励。此外,一些影视作品制片方故意忽视原作者的姓名,媒体在宣传活动中也缺乏对文学原著的版权保护意识。对此,张抗抗建议有关部门增设“必须有原作者赞同的改编意见书方能开拍”的相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制定也是张抗抗感到无奈的问题之一。她告诉记者,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现实中几乎没有作者拿到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而支付的稿费。此外,这条规定很不完善,没有像其他“法定许可”一样规定制定付酬标准,这也是广播电台、电视台长期享有无偿使用原创作品的“特权”、 长期发放“空头支票”的原因之一。

  关于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问题,张抗抗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按照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材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应该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付酬办法。但在现实中,许多出版社编写、出版教材时,却以国家没有付酬标准为由拒不支付作者稿酬。而出版社在教材中对作者不署名、随意修改作品,甚至把别人的作品修改成自己作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说到网络传播的付酬办法制定问题时,张抗抗认为,按照国务院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远程教育、扶贫减灾防病等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已发表作品,也属于法定许可,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付酬标准,因而此项规定也成了“空头支票”。

  应充分利用与整合

  现有版权保护资源

  张抗抗指出,目前我国文字作品的唯一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经正式成立,既然协会的法定职能和法律定位已经得到相关法规的确定,就应该尽可能发挥该组织的作用,使其维权效能最大化。

  按照2005年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文著协承担着报刊、教材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职能。就是说,报刊社、出版社等使用单位在转载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时,应当将找不到的作者稿费交给文著协。但是现实情况很复杂。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曾经从事过报刊法定许可稿酬收转业务。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曾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报刊法定许可报酬收转业务。2004年,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国家版权局明确批复同意该中心停止法定许可报酬收转业务,但是很多地方版权中心、版权协会都未停止过法定许可报酬收转业务,仍以民事代理的方式从事收转业务。

  据了解,一些地方版权局、报刊社和出版社大都表面认同法律规定,表示只认可国家版权局的红头文件,不愿意把历史遗留的法定许可稿酬移交给文著协,有的单位竟然还在悄悄地向报刊社和出版社收取转载费用。这样的后果是,作者不知道向谁要钱,大批作者拿不到转载稿酬,而真正合法成立的文著协却举步维艰。

  媒体从业人员应成为

  尊重版权的典范

  针对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张抗抗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清理部门规章,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调整过来,给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公平的发展空间。

  她呼吁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尽快出台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尽快明确广电组织、远程教育和扶贫减灾防病等网络传播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机关,将作者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建议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每年就《著作权法》的执行情况,组织调研和检查,检查《著作权法》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为立法和行政管理提供第一手建议。对于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种侵权行为,应当制定出严格的惩罚条款,加大打击力度。

  她还建议,国家应鼓励民间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他们的建议,参考来自新媒体的实际操作经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权利人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着一些法定职能,作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其呼声很高。中国作家协会作为专业性的人民团体,其下属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多年来为作家做了大量维权工作,在作家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能多多吸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的具体维权意见。因为,权利人最清楚自己的哪些权利被侵害,需要什么样的版权保护。

  张抗抗同时表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进行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法律知识的培训。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当首先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把国家的法律、政策准确地传递给公众。新闻工作者既是媒体从业人员,又是作者,只有他们树立起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成为尊重知识产权的模范,在进行报道时方能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将误导性的观点传达给公众。

  □本报记者 方圆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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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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