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录音制品付费:谁来统计时间?惩罚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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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录音制品付费:谁来统计时间?惩罚呢?
2009年11月26日 15:4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一是可以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二是可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施行届满5年后每分钟2元。面对这一标准,多数业内人士表示欢迎,称总体方向看好。但也有观点认为,从具体细则、实际操作和后期层面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版权局:这个迟来的成果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他认为,这是一个迟来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王自强介绍说,《著作权法》自2001年修订后,第四十三条中就有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规定出台以后,怎么制定付酬标准,成了权利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却也成为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王自强解释说,之所以说是难题,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图书、电影、戏剧等领域曾制定过付酬方法,但在广播、电视等领域从未制定过付酬方法,因此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相对而言,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付酬办法难度更大。而且,付费涉及利益分配问题,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看法。

  王自强说,现在《办法》的出台,证明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智力成果方面达成了共识,也体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一种思想观念的变化。

  据了解,此次《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付酬水平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之间、不同地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在播放录音制品时间、广告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付酬标准要具体清晰,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要实行必要的减免。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

  王自强也表示,目前《办法》还只是试行阶段,具体细节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待印证。“《办法》的出台虽然难,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了桥梁。”王自强认为,《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化解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而且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这对于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平衡使用者和权利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本报记者 方圆)

  音著协:《办法》表达了尊重知识产权的决心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他告诉记者,音著协作为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成立了16年。屈景明认为,付酬问题涉及权利人与使用者双方的利益,经历了长期的调研论证,《办法》终于出台了,这不仅是一个规定的形成,更是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屈景明表示,现在政府出台付酬暂行办法,表达了尊重知识产权的决心,充分证明了我们国家的进步。

  屈景明表示,《办法》已经出台,音著协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迅速启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协商,希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努力,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并履行自己的责任,真正发挥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当然,更要努力维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邹韧)

  国际唱片业协会:不怕慢,就怕站

  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办法》的出台,是权利人组织维权的一个很好的成果。他表示,词曲作者在法律中已经有了广播权和表演权,这对于音乐产业来讲非常重要。作为唱片业协会代表,他对于词曲作者拥有这项权利并且有了可操作性的付酬标准,表示欣慰,认为这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新的进步。他认为,如果说《著作权法》赋予了词曲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那么现在《办法》的出台,就是使权利真正得到了实现,这也给了唱片业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增加了信心。“虽然该标准比我们的预期付费标准要低,但如果没有具体标准,付费便成了空话。当然,付酬标准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他表示,近日将会与协会成员就此事进行交流,听听大家的想法。“这是音乐界的一件大事,我的心情喜忧参半:因为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这对产业有失公平,特别是在唱片产业深受盗版,尤其是网络盗版冲击的时候,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无疑是雪中送炭。”郭彪认为,任何事情从无到有,从有到开端,从开端到发展,都需要过程,“不怕慢,就怕站。因此我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是很有意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许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但是,他们作为使用者,其实另一方面也是权利人,迟早会意识到著作权保护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 (本报记者 方圆)

  权利人:收上来的钱怎么分

  著名音乐人张亚东日前对媒体表示:“收钱确实应该,但收上来的钱应该怎么分配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尤其有些词曲作者并没有在音著协注册自己的歌,这个费用如果收上来应该怎么去分配,这些都是问题。”

  音乐人高晓松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不同电台的广告收入比例收取,因为不同地域的广告价格都不一样,很难统一,不过其实这样做确实操作起来也很难。”

  另外也有观点认为收费的主体需要明确,费用的分配应该公开。如果承担歌曲版权费用收取并转付职能的,是作为社会性团体组织的集体管理协会,如何做到政务、财务状况全面公开?此观点认为相应的审计、社会监督应该介入,歌曲版权费用收取、分配与转付才能做到公正公平。(本报记者 方圆)

  网友:没有惩罚措施可能削减制约效果

  《办法》出台后,一些关注此事的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来约束乱象固然值得欣慰,但只是要求电台电视台付费,却没有“违反规定该受到何种惩罚”的规定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

  不少网友认为,某些电台、电视台之所以漠视音乐人权益,首先是出于店大欺客的心理;其次是著作权人取证存在难度,比如一个城市的交通台里歌声飞扬,但音乐人又怎么能准确知道电台究竟播了自己的多少作品?至于对那些不上星的地方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更是让著作权人无计可施。再看具体规定,“电视台播别人的歌可按每分钟1.5元付酬”,但由谁来统计播了多少分钟呢?(本报记者 方圆)

  其他观点

  唱片公司可能和电台达成其他合作模式

  现在唱片公司都会主动给电台、电视台邮递歌手最新的专辑和单曲。电台方面从来不会向唱片公司、著作权人交纳任何版权费。有时唱片公司甚至会倒给电台贴钱,以扩大新歌的影响力,这是双方各取所需。如果要收钱的话,相信唱片公司和电台方面也会达成一致,用别的方式补偿,比如做其他广告。(摘自《广州日报》)

  可以参考3个月豁免的国外惯例

  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宣传费用的。一般这个宣传期为3月,即在3个月内播出歌曲算是宣传,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3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3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借鉴。(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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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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