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如何共享?数字版权保护应“有道有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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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如何共享?数字版权保护应“有道有法”
2009年11月27日 11:08 来源:河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0美元,从拒绝到接受

  启示一:折射国内数字出版尚需规范

  11月23日,作家韩寒一改拒绝谷歌公司的态度,在博客中公开声明:“欢迎谷歌图书馆扫描我的每一本图书,并欣然接受在显示目录和摘要下60美元一本的条件。”甚至还称可以打个折。据韩寒称,他发现这是非常合适的一个条件。因为在国内,无数的网站下载他著作的全文,从1999年至2009年,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

  韩寒“现身说法”,在2000年的时候,某中文网曾经和他签约第一本书的电子版权,在点击和下载量终于可以接近1万元人民币的时候,突然间所有数据都变成了零,后来就再也没有人提起过这事。“在中国,唯独起点中文网支付给我网络连载的费用,但那是针对尚未出版的新小说。”

  作为一名80后新锐作家,韩寒公然与“讨谷”大军唱起了反调,究其原因,纵观我国数字出版不规范的现状,韩寒的态度转变代表着一批著作权人的心声。

  笔者以“韩寒图书”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时,发现相关的txt、pdf格式下载链接竟达5万多个,并且几乎全部都是非法链接。据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作家介绍,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作家们能做的只有一个一个给网站打电话要求对方把下载链接关闭,可是“第一天跟网站协商关停一个下载链接后,第二天起床就能发现另外10个新链接又跳了出来。”

  “我的英文版小说谷歌只敢扫描一个封面,中文版就敢把片段放进去。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因为国内数字出版业本身太混乱!”作家棉棉认为谷歌此次行为,是钻了中国数字出版业乱局的空子。2001年,北大法学系教授陈兴良就曾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未经他许可将三本书扫描至网上,供读者付费阅读,一时间成为网络著作权领域内的示范案例。陈兴良是法学教授,对法律方面自然是驾轻就熟。但对于大多数作家及学者来说,即使有维权意识,有时候也不得其法,评论家张柠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有一家网站几次三番打电话给他,想把他的书放到网上,也签订了合同,规定按照点击率分成。“七八年了,也没见他们给我钱。”

  身为“青春文学”推手的路金波则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现实中的盗版在中国的猖獗已让人们失去了价值判断,更何况这种看不到摸不着的数字版权了。路金波不无忧虑地说,这种趋势是可怕的,短时来看,可能会丰富网民的精神生活,但长远来看,必然会损害文化创意产业,当人人都不再热衷原创的时候,何谈未来的文化竞争力。

  网络维权无国界

  启示二:数字版权保护“有道”亦应“有法”

  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早在五年前就曾在美国国内招来官司,美国出版商协会认为谷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一部完整的著作扫描上网,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继而,在欧洲诸国中也有许多国家挺身而出与谷歌大打版权官司。打破国界之分,全球范围内的网络维权事件风起云涌。

  今年,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提醒下,中国作家才开始踏上集体维权之路。尽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维权行动整整晚了五年,但行动起来的中国著作权人看起来势不可挡。谷歌回应称“愿意付给作家每部作品60美元的‘赔偿金’,但需要作家们自己提出申请”。张抗抗认为从道义上而言:“尽管文化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得到知识和文化没有错,但是有一个法律意识的前提,就是著作权应得到尊重。”

  中国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的集体觉醒是令人欣喜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已经超越了“侵权门事件”本身,这种觉醒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有道可循,也呼唤我们应有法可依。

  作为谷歌侵权案中方代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称,我国数字出版在法律环境、法律制度、行业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速度显然还是慢了不少。

  在谈及数字版权保护时,我省作家梅洁一语中的,“立法固然重要,但有法就要依法究责,如果法规不能立竿见影,真正落到实处,那就等于废纸一堆。保护数字版权不仅要体现在条款上,更要植根在思想上、认识上”。要树立数字版权的“自保意识”,绝非仅靠作家单枪匹马而战,应该建立起一张由作家本人、出版社、中国作协和文著协共同参与的“网络监督网”。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著作和纸质著作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它们相互演变,网络著作可以编辑成书籍出版,而纸质著作也可上网或转载。因此,数字版权应该纳入传统版权保护的大背景之下。作家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中国作协下属的权保机构,据不完全统计,该机构每年就能为作家追回上百万元的版权费用。无疑,作家权益保护委员会只是为作家维权服务的,推而广之,面对各个行业来讲,成立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机构,将成为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资源共享≠文化垄断

  启示三:中国数字图书馆亟待打破版权授权瓶颈

  在这次来势汹汹的“倒谷”浪潮中,一个新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出版产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确是一个令人激动的项目: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帮助人们在更大范围内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然而,谷歌闷声做大数字图书馆,决不会只是像谷歌共同创始人兼技术总裁谢尔盖·布林所说的“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那样简单。

  今年9月,欧盟在布鲁塞尔提出的联合声明,就剑指谷歌“文化垄断”的趋势。该声明强调了加快图书数字化进程的重要性,认为一国的图书数字化进程太慢,那么该国的文化将在未来深受其害。图书数字化进程事关新一代文化发展的基础。

  与此项联合声明呼应的是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鉴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有可能加强所属国压倒性的话语权,必须对谷歌的信息资源垄断进行“欧洲人的反击”,从而让人们了解欧洲的智慧、历史以及文化科学遗产,对抗谷歌的“文化入侵”。尽管其数字化作品目前仅有几百万件,但为了先声夺人,欧洲数字图书馆于去年11月20日就正式投入了使用。

  而在我国,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中华也表现出了类似的担忧:“实际上,谷歌的‘免费’也是一种商业模式,拥有了读者,最后就会控制一种文化,因为电子阅读最终会成为一种趋势。谷歌会控制出版权,拥有文化上游的控制权。”方中华认为,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数字图书馆。

  事实上,我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领域已经做到了“先起步”——— 早在1999年,我国就开始开发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也有一些发展较好的企业,诸如超星、中文在线、方正等,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整合,形成规模较大的大型数字图书馆。对于国内大多数数字图书馆来说版权依然是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此前超星公司的“中国最大网络盗版”诉讼案正是国内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版权纷争的真实写照。

  授权渠道不通畅,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数字出版商从作家或出版社那取得授权,必须面对高昂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此外,数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权,或跟图书作者直接签约,很容易出现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因此,建立一个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从源头上改善数字出版行业的运转模式,是我们在立法之外需要业内人士思考的另一个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工作室张平教授介绍,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数字图书馆模式,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二是超星模式,即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方式。三是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模式,即指在图书中包含版权声明,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公众如何使用本作品。

  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没有定法,各家可根据图书馆定位选择并摸索出一种适合自己的运行模式。此外,张平还指出了其他授权模式:各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维护作者权益;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通过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提供代收代付渠道;著作权人发布开放式许可等等。

  数字图书馆这条路再艰难,中国也必须要走下去。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版社和著作人的利益,更包括全世界范围内巨大的文化资源共享的前景。在未来,中国社会公众能否充分利用网络环境传播信息和文化,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今天如何借谷歌“侵权门”事件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和突围。 ( 刘萍 刘燕 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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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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