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 国家大法深得人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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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 国家大法深得人心
2010年01月04日 09:48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婚姻法》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家大法深得民心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史良(政务院司法部长):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王斐然(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随之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萧明(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柴泽民(北京市农会筹委会主席):婚姻法公布后,我和农民们谈话,他们都很拥护。妇女更是特别的兴奋。使农民家庭的美满生活更有保障了。

  张晓梅(北京市妇联主任):新婚姻法是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只有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产生这种进步的革命的婚姻法。我特别代表本市妇女和儿童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

  杨伯箴(北京青年团市工委负责人):婚姻问题在目前的青年中,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便是在婚姻自由程度较大的青年学生中,也还有为封建婚姻所苦恼,或受着封建思想所束缚的,婚姻法对于城市和农村的青年,都是同等重要的。

  王亚平 (北京大众创作研究会副主席):婚姻法将使广大劳动人民的感情得到解放。

  《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27条。

  废旧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

  《婚姻法》对最低婚龄作了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

  社会学学者李超然说 :“一九五〇年的婚姻法,对结婚的最低年龄作了规定,这是有着历史性意义的。翻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府,都是提倡早婚的。比如,后周武帝规定,男子十五、女子十三,为娶嫁之期 ;唐朝开元间规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清《通令》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可以娶嫁;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婚姻章,虽然形式上规定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但实际上对于早婚现象,从未加以制止教育。因为婚龄降低,可以增加丁税的收入,可以增加劳役人员的人数,所以他们提倡早婚,甚至强制早婚。而广大的人民群众,由于受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早婚的恶劣习俗也熟视无睹。历史已经证明,早婚不仅对于结婚双方本人的健康,而且对于子女的健康和整个民族的发展,都是有害的。新婚姻法将最低婚龄定为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是有科学根据的,同时符合当时的国情,最重要的是它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对国家发展的负责。 ”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含着结婚自由,又包含着离婚自由。建立在封建特权财产基础上的包办强迫性婚姻,结婚是不自由的,离婚也同样不自由。据从当时城乡人民法院和妇女团体有关婚姻案件的材料看,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满足他们的这一要求,如同坚持结婚自由一样,是反对封建制度残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革命表现。

  有人评价,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摆脱出来。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30年后、5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 《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黄传会  《档案春秋》杂志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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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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