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谷歌侵权不容置疑 和解是最经济解决方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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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谷歌侵权不容置疑 和解是最经济解决方式
2010年01月13日 11:3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文著协与谷歌第四轮会谈未能如期举行 专家称

  谷歌侵权不容置疑 和解是最经济解决方式

  原定于今天下午举行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与谷歌公司的第四轮会谈未能如期举行。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当天告诉记者,推迟会谈的要求是谷歌方面提出的,推迟后的具体会谈时间双方还没有商定。

  而在此前,媒体得到的消息是,在今天举行的会谈中,谷歌公司将提交一份收录中国作家作品的完整清单,同时双方还将协商确定分阶段及最终解决纠纷的时间表。此轮会谈将举行的消息发布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谷歌公司与中国权利人最终会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了人们想尽快知道的答案。

  虽然会谈时间被推迟令人失望,但张洪波表示,文著协和谷歌公司已进行了三次正式谈判和多次沟通,双方的出发点比较一致,那就是希望以适当方式解决谷歌与中国著作权人的版权纠纷,在充分尊重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下,推动中国优秀作品的传播。

  中国作家:“致歉信”诚意不够

  2009年9月1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媒体通报,根据协会的抽样调查,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部图书在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之内,其中有75名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涉及图书1961部。伴随着消息的发布,一场维权行动也拉开了帷幕。

  作为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成为了维权行动的积极倡导者,与此同时,中国作家协会也对维权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

  11月18日,中国作家协会向谷歌公司发出维权通告。通告称,一个时期以来,谷歌公司未经授权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的图书作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此与谷歌公司多次交涉。中国作家已经耐心等待了很长时间,至今未见到满意的结果。中国作家协会为维护中国作家的合法权益,郑重向谷歌公司发出维权通告。

  通告要求,从即日起,谷歌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作品。对此前未经授权扫描收录使用的中国作家作品,谷歌公司须向中国作家协会提交处理方案并尽快办理赔偿事宜。

  与此同时,作家的个人维权行动也在进行中。2009年11月,作家棉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谷歌公司擅自扫描她的作品《盐酸情人》并上传,侵犯了其著作权。这也是谷歌“侵权门”事件发生后,国内作家首次以个人身份起诉谷歌。

  面对一片维权之声,谷歌公司于1月9日向中国作协提交了正式签字文本,回应中国作协的维权通告。

  “由于最初的认识不同和对中美两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同了解,我们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作家的不满。经过最近几个月的谈判和沟通,我们的确认为我们与中国作家的沟通做得不够好。谷歌愿意为此行为向中国作家表示道歉。”谷歌公司在回复中还表示,谷歌承诺只会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显示中国作家图书中内文的任何整页面,并且承诺遵守任何中国作家未经授权不得扫描收录的要求,无论该扫描收录行为是在中国、美国或者其他国家。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回复的签字文本中,谷歌公司依然未承认侵权问题,这在一些中国作家看来,“道歉缺乏诚意”。

  专家:擅自扫描收录构成侵权

  谷歌公司的擅自扫描收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扫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见,谷歌公司擅自扫描收录中国作家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著作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复制权),扫描后传播会进而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谷歌公司为搜索目的扫描复制非数字、非在线作品,这与搜索引擎工作惯例有显著区别,因此不存在默示许可抗辩理由;谷歌公司行为缺乏特殊公益目的,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示的法定许可事由,因此不存在法定许可抗辩理由;谷歌公司身份为法人而非自然人,扫描复制了作品全部而非次要部分,显示传播作品数量虽少但显然非自己使用,无法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存在合理使用抗辩理由。”李旭进一步解释说。

  在“侵权门”事件引发之初,谷歌公司就明确表示,所有图书的扫描只是用于搜索,并且只显示非常小的一部分。

  针对这一辩解,李旭认为,谷歌公司的释由可能影响损害后果的评价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但不能影响侵权与否的定性结论。

  文著协:希望实现双赢的目标

  在网络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无疑可以扩大作品知名度,同时还能让更多的人尽享网络资源,但实践中,面对海量作品该如何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呢?

  “发展数字图书馆是为民众造福的好事,但必须尊重作品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品的数字化传播具有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便捷,但传播必须是合法传播,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李旭谈到,实践中与著作权人一一协商的交易成本比较大,商业上也难以操作。可供考虑的替代方案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代理机构协商,获得集体批量授权,从而减少著作权人和数字图书馆经营者的劳累。

  谷歌“侵权门”事件还没有尘埃落定,最终的解决方案仍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李旭表示,“希望谷歌公司和中国作家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前者能够获得后者的补充授权,后者能够得到前者的合理补偿,这对纠纷本身而言是最经济、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希望能够实现双赢的目标。”张洪波如是说。

  记者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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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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