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昆:维护曲艺版权 落实播放收费制度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文化新闻
    姜昆:维护曲艺版权 落实播放收费制度
2010年03月10日 19:11 来源:中国艺术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有关版权的认识、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音乐、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以版权代理、版权登记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版权服务中心不断涌现。特别是卡拉OK收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版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志性事件。但不可否认,由于开展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版权意识还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版权工作仍处在初级阶段。

  与文学、音乐、摄影等艺术形式相比,这些年曲艺界版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一些侵权案例受到关注,保护版权的相关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但从总体状况来讲,曲艺仍然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之一。综合考量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及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作品由于其形式活泼、喜闻乐见的艺术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因此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数字通信、音像、图书出版、电影、铁路、公路、民航等媒体上都大量被使用。涉及作品既有传统作品也有新创作品,涉及演员涵盖老中青三代。使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点播、重播、改编、串烧、音配像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其基本特点是使用者通过对曲艺作品的使用、改编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利益,而权利人却基本上拿不到任何报酬,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大范围大规模的侵权。以近些年兴起的FLASH为例,相声、小品、评书、快板、琴书、京韵大鼓等曲种都有涉及,侯宝林、马三立、马季、关学曾、姜昆、黄宏、巩汉林、牛群、李金斗、师胜杰、刘兰芳、田连元等曲艺名家也可谓是被“一网打尽”。当然,这一新兴的艺术形式用时尚、先锋的动漫手法重新演绎了曲艺经典,为曲艺的传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这样一个市场需求极大,市场回报较高的产业当中,作为提供作品母本和声音的曲艺作者和表演者都没有获得合理报酬,甚至没有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授权的申请。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待设立。《著作权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曲艺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也对权利人享有的有关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著作权使用者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著作权时必须行使的义务、支付的报酬数额、未履行有关义务时如何依法处罚等都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由于曲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未成立,一些使用者,特别是拥有大量曲艺节目资源的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付酬无门”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曲艺侵权变成了“明知故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版权保护方面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设立急需摆上议事日程。

  三是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造成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曲艺特别是相声、小品、独角戏等喜剧性质的曲种,与其他艺术形式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智力劳动成果是排他的、不可复制的。比如相声、小品里的“包袱”一旦曝光,就无法再反复使用,否则很难产生既定效果。而这些“包袱”很容易被别人学会,重新进行创作。这在曲艺界有句行话叫“捋叶子”。事实上,这就是业内的一种侵权使用。此外,评书、鼓曲、唱曲等曲种还可能涉及到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借鉴、改编,一旦我们的作者版权意识不强,就可能引发相关的诉讼,这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很多案例。同时,由于社会整体版权意识淡薄,导致部分使用者在通过使用这些作品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没有考虑到作品权利人的应有权利,造成了较为普遍的无意识侵权。

  四是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认定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一个搬上电台、电视台的曲艺作品在著作权认定上包含有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多个权利人。从法律上来讲,要想获得这个曲艺作品的合法使用,必须征得这三方的同意,这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使用者选择了侵权使用这个捷径。

  目前,我们的曲艺家多数都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没有过授权经历、没有获得过相关的版权保护。同时,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值得思考。比如有的曲艺家认为“曲艺现在不景气,就别在纠缠什么版权问题了”;有的认为“与强势媒体打官司是打不赢的”、“赢了也是输了”;有的认为“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不给钱都行”;还有的认为“我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怎么还能向国家要钱?”这些看法直接反映出对版权认识不足是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要从基础做起。首先要认识到开展版权工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它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体制、法治问题。版权保护体现的是一个国家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智力劳动的法治观念,通过版权获得合法收益是法律赋予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认识到,版权保护和发展曲艺并不矛盾,和广泛通过媒体传播自己的作品,打响知名度也不矛盾。一件艺术作品能被更多的人使用,能更广泛的传播靠的是艺术作品的质量,艺术水准较高的作品其价值自然就高。这个价值不仅包含艺术价值更包含其通过版权体现出的经济价值。用廉价、低价甚至是零价作为传播交换,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也违背了艺术创作规律。归根结底,重视版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高水准艺术作品的产生,从而使整个艺术生产实现良性循环。

  为此,中国曲协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八次文代会为中国文联提出的“联络、协调、服务、维权”的具体工作要求,成立了曲艺家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获得了百余名表演艺术家和曲艺作者的授权,委托中国曲协代为行使著作权保护。在这个委员会的指导下,我们将作如下工作:

  一、尽快成立在国家注册的曲艺版权保护的专门组织,改变过去版权工作“雷声大、雨点小”,“只诉苦、无实效”,“无组织、无人管”的现象,有专门人员和具体措施从制度保护出发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作,使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作品的传播。

  二、制定曲艺作品出版、改编、首播、重复播出的收费标准。曲艺界长期存在的“创造性劳动价值远远低于重复性劳动价值”的现象是造成创作队伍萎缩的重要原因。曲艺版权工作是打破这一壁垒的重要手段,并成为曲艺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推手。作者的创作性劳动价值与表演者的重复性劳动价值都应当在有标准收费制度方面得以体现。并且坚决杜绝以一次性支付报酬,取得永久版权的“霸王条款”。

  2009年7月2日,一个被誉为“相声史上第一槌”的相声作品拍卖会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亮相的16件相声作品共拍得100.7万元,其中71岁高龄的相声作家王鸣禄创作的相声《城管与地摊》以及他和刘景州合作的《时空隧道》拍出20万元的高价。这次活动被有关媒体称之为是一次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形式的维权行动,并极大地推动了曲艺作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继相声作品拍卖会后,2009中国(天津)演艺交易博览会上,东北风二人转被拍出了1800万元一年的天价。曲艺维权正从侵权—维权这一怪圈中脱离出来,成为促进艺术发展,繁荣曲艺事业的“助推器”

  三、将与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首的国内以及国外的广播、电视媒体发出通知签订合同,在他们的全面配合下,共同商讨维护曲艺版权的具体措施,将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落实执行。我们已经获悉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已经愿意和中国曲艺家协会合作,愿意共同维护和实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作“广播维权第一人”。

  四、将与各地的版权保护组织取得联系,并专门聘请律师进行电视、广播、网络及各种媒体的播出监督,维护曲艺家权益。

  五、做好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曲艺老艺人,以及已故的曲艺家版权的维护工作。中国曲协组织了多种形式的调研,对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版权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判。今年在规划对进入全国非物质和口头文化遗产名录的曲种进行调查研究时,曲种传承人的版权登记和认定工作已被设定为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我们希望广播电视部门支持并配合我们这项工作,在充分尊重我国实际,加大现有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快相关制度、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曲艺版权工作,是一项虽然刚刚起步但前途无限的工作,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我们坚信,做好这项工作,曲艺的道路会更加宽广,曲艺事业的未来会更加灿烂!

  (姜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曲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 文化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