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总长后人析产案现“四大悬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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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总长后人析产案现“四大悬疑”
2010年05月11日 15:18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民国总长后人析产案现“四大悬疑”

  昨天一天没审完 今天下午继续审

  民国教育总长后人争夺2万件文物案,经过一天仍未审理完,这起建国以来最大析产案将在今天下午继续二审开庭。傅钰年一方当庭一一列举了一审判决书中30余处错误中的11处。

  悬疑1

  发还财产究竟是17885件

  还是22000余件?

  根据发还清单记载发还清单显示:自1971年11月29日开始,西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清退查抄傅家的财物,到1989年8月3日共发还傅家财物17885件24箱13捆1匣。

  对此,傅钰年的代理人、洪范广住律所李尧律师认为,“24箱13捆1匣”是“17885件”以外的物件,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24箱”是24箱书籍,包括4100本。所以,发还总数应当是22000多件。

  傅熹年一方尚未就此事发表意见。但在一审中,他们称“24箱”实际是24个空箱子。

  悬疑2

  所有古玉是“傅忠谟个人收藏”

  有无证据?

  在法庭上露面的傅家三位老人是上诉方的傅嵩年、傅延年,以及傅钰年的丈夫。

  傅钰年代理人和傅延年说,为了证明傅忠谟是古玉研究专家,傅熹年一方以前曾拿出《古玉精英》,称其中有傅忠谟所著,傅熹年称手里有傅忠谟的原稿,以此证明傅忠谟是古玉收藏大家。“一审诉讼中,我们几次要求傅熹年出示原稿,但他至今也没能拿出来。事实上,我们并没有见到过傅忠谟在古玉方面的著作,如果拿不出原稿,所谓傅忠谟收藏、研究古玉的说法,是没法认定的。”

  傅嵩年当庭对法官说:“一审过程中,有一次傅熹年曾对我说,除了玉以外,什么他都可以拿出来分。”

  上诉人还提出:“根据发还清单,从1971年起就已开始落实政策,发还抄家财产。截至1980年,发还财产数量达到13802件24箱13捆1匣。1980 年6月23日傅熹年给傅嵩年的信中却说:祖产只剩一处房产和变卖祖父剩余宋元版书籍的存款存折一张。对已退还的傅家被查抄财产,只字未提。至1983年又发还了文物、玉器等1684件,发还总数已达到15000余件24箱13捆1匣。但在1983年5月的答辩状中,傅熹年仍称傅增湘的财产只剩房产和存折一张,其他都卖了、捐了,继续隐瞒退还的实情。”

  但由于傅熹年并没有到庭,其代理人对上述说法尚未作出回应。

  悬疑3

  究竟是析产案还是继承案?

  傅钰年一方认为,此案是析产案。由于傅增湘在世时没分家,包括900多件玉器在内的2万余件文物都是祖父的遗产,孙辈均有权享有这些祖产,傅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傅增湘的所有后人。“但1985年堂兄傅熹年号召大家分家时,仅拿出了一所房产和一个存折,堂兄一方隐瞒了祖父的遗产。所以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查清祖产数量,将这些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市一中院按继承案判决是不合理的。”

  而傅熹年一方则认为,此案就是遗产继承案,他们服从一审判决。傅忠谟和傅定谟早在1941年就已分家。其祖父傅增湘在去世前,已先后将财产分给两个儿子。祖产中属于傅增湘的遗产都已捐赠、变卖处理。“文革”抄家时,其祖父遗产已所剩无几;“文革”后被退还的古玉等财物属于其父傅忠谟。

  悬疑4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答辩中,傅熹年等5人的代理人提出:本案是继承案件,傅钰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对此,上诉人的意见是:“判决书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本案是析产案而非继承案,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应当按照析产的诉讼时效规定执行。傅钰年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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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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