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期待专门立法 被侵权可索精神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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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遗保护期待专门立法 被侵权可索精神赔偿?
2010年06月11日 09:40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明天是我国第五个“文化遗产日”。“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中国已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非遗”,值得认真思考。

  事件

  “安顺地戏”上法庭讨名分

  前不久,因影片《千里走单骑》引发的“安顺地戏”署名权纠纷在法院开庭审理,引来社会普遍关注。

  2005年,由张艺谋执导、高仓健主演的影片《千里走单骑》热映。影片讲述一位日本父亲为打消与病危儿子之间的隔阂,只身前往云南丽江寻找“面具戏”,上演了一出“千里走单骑”的感人故事。此后,众多中外爱好者、研究者纷纷前往电影拍摄地云南丽江,欲探“面具戏”究竟。一时间,“面具戏”成为丽江旅游业的又一卖点。然而许多探访者却发现,在丽江基本见不到“云南面具戏”。原来,影片中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贵州省独有的、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

  将电影制片方告上法庭的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表示,电影拍摄时,安顺市8位地戏演员应制片方邀请,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的传统剧目并被剪辑到影片中。此后,电影制片方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误导观众。制片方的这一做法,错误诠释了处所民俗文化,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不过,有法律专家指出,“非遗”是否有署名权,目前的法律规定尚存盲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有明确的作者,而民间文艺作品是某个地方或某个民族的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是无法确定具体作者的。而没有作者,又谈何署名权之争?

  金山农民画频现仿冒品

  发源于传统民间艺术的金山农民画,在20世纪70年代逐渐形成独特艺术风格,在全国乃至世界画坛走红,成为上海文化和旅游的一大品牌产品。

  然而近年来,金山农民画却遇到不少困难和困惑,甚至一度身价大跌。原因很简单:盗版泛滥,赝品充斥。比如,金山农民画作品《鹦鹉》刚在全国民间美术展览会上获二等奖,市场上随后就出现了仿冒品;另一幅作品《雨伞》获奖不久,市场上又出现了“改制品”——原来画面上的2把伞被改成了10把伞。还有许多挂历、台历也频频出现仿冒作品,甚至将金山农民画的原创画稿照搬到了刺绣工艺品中。

  “这些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呢?”金山农民画家们对此很困惑。

  对专家们来说,更大的困惑是,如何界定金山农民画?如果它是指一种画派或绘画风格,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学习、借鉴甚至临摹,而不构成侵权;如果它是一个地域文化概念,那么至少金山地区的农民都可以在自己的画作上使用这一名称,他们的画作也不会构成侵权;如果金山农民画是指一种特定作者的艺术商品,那么这一概念就只能由金山画院和它的签约画家在自己生产创作的画作上使用,仿冒之举无疑应认定为侵权。

  实际上,金山农民画面临的法律问题,已成为我国“非遗”保护中一个共同的难题。

  剪纸作品遭遇“翻版”

  被列入联合国“非遗”名录的中国剪纸,是深受百姓喜爱的一种艺术形式。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民间艺术家优秀剪纸作品未经许可被“翻版”的现象,损害了剪纸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对此,上海剪纸学会秘书长、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李守白气愤之余又颇感无奈。

  作为海派剪纸艺术大师,自2003年起,李守白创作了大量以“上海石库门风情”、“上海童谣”等人文题材为背景的艺术作品,他的17米剪纸长卷《上海童谣》更被文化部评为最具海派特色、最具地域代表性、最具时代感的剪纸作品,获得文化部颁发的“文化遗产日奖”。与此同时市场上对李守白作品的抄袭和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位于上海世贸商城的某艺术品公司将李守白一幅剪纸作品中的 “关键元素”全部保留,仅对个别细微处稍作改动,随后便以他人作品的名义公开售卖;文定路某画廊则直接把李守白的十几幅优秀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堂而皇之地挂在店铺里出售;前不久又有朋友告诉李守白,他们在市区的几个大型公共场所见到了剪纸长卷 《上海童谣》的“双胞胎”作品。

  作为“非遗”的剪纸艺术受不受法律保护?比原作增减一两个人物,或在采用原作“关键性元素”基础上改动细节,算不算抄袭?将剪纸作品“翻版”成油画、重彩画等艺术表现形式,是否侵权?……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的权威解释。

  香云纱服饰“标准”之惑

  这段时间,在上海世博会“未来馆”,工作人员统一穿着的由香云纱制作的特色服装常常引来不少游客惊讶的目光。

  被列入深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香云纱是一种传统服装面料,十分珍贵。“香云纱走进世博会,能更好地让世界认识中国的非遗产品。不过香云纱的世博之路却并非一帆风顺。”与深圳方面共同开发香云纱系列世博产品的上海甲秀公司董事长张建君说。香云纱是用植物和矿物纯天然染色的,具有低碳、环保的特色。但令人遗憾的是,香云纱的传统制造工艺却与一个有关服装制造的部颁标准发生了冲突。法律上的“标准”冲突问题不解决,香云纱服饰不仅无法走进世博会,更可能从生产之初就涉嫌违规。通过张建君和深圳市 “非遗”办公室的共同努力,香云纱服饰的工艺“标准”问题才最终解决,体现中国传统丝绸工艺的香云纱服饰也得以走进世博会。

  事实上,类似事件已非一例。2008年,获得国家级“非遗”的浙江温州“药发木偶戏”因其传统制作工艺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导致“药发木偶戏”的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起诉,尽管最后处罚免了,但他的罪名还是成立了。这让“非遗”传承人周尔禄深感委屈。

  “此类事件暴露出的‘非遗’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建君说。

  说法

  “非遗”保护期待专门立法

  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保护体系,但就 “非遗”保护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专门立法的缺失,才直接导致了“非遗”保护的这些无序、无规、无责。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表示,通过立法,可以解决非遗保护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全面、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他指出,立法保护“非遗”已迫在眉睫。目前,相关立法工作已展开调研,法律草案也已在征求各方意见。

  “非遗”作品受版权保护

  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前,该如何保护 “非遗”呢?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蒋冰冰律师指出,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遗”领域,并结合“非遗”的特殊性进行必要变革,是目前保护“非遗”的重要方式。实际上,有特定创作者的“非遗”作品,如刺绣、剪纸等完全可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制度。从法律上讲,临摹、翻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复制”行为;将原作品变成其他表现方式的作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改编”行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画作、剪纸等艺术作品为底稿,对其进行复制、翻版、临摹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非遗”被侵权可否索精神赔偿

  “非遗”被侵权,可否索精神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过,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既会有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害,也会有对权利人精神的损害,忽视了后者的损害显然是不合理的。

  蒋冰冰律师表示,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

    本报记者  张航

  链接

  “非遗”的准确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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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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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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