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透视中国校车安全与发展:要坚固外壳更要制度严格(3)

2012年04月10日 19:3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校车安全网络需“共同织就”

  校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校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王敬波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条例规定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王敬波也认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是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管理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校车安全确实不是政府能够一揽子管理起来的事情,也要强化家庭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比如家长发现超载等问题,就应该第一时间举报。这个责任是全社会应该承担的。”赵晓光说。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说:“学校老师要承担孩子的教育责任。家长和孩子享用校车服务的时候,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如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老师、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环境,就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记者陈菲、杨维汉、邹伟)

【编辑:马学玲】

>教育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