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预告登记”有明文保护 防止加价转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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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屋“预告登记”有明文保护 防止加价转卖
2009年08月07日 14:38 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购房者终于有了预告登记这把“保护伞”,他们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避免自己看中的房子被房东抬价卖给第三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对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技术规定》)作进一步解读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

  预告登记防止加价转卖

  在解读中特别提到,所谓的“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是便于当事人取得将来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其目的是为保护房地产权利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房地产的买卖等物权转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房地产登记以双方申请为原则,登记机构需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方能使房地产登记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但是,在登记实务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但因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申请。通俗地说,市场中所出现的“跳价”行为便属于类似情况,在房价持续上行过程中尤为普遍。

  对此,《技术规定》明确,对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在上述情形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按照双方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明确约定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技术规定》对准予预告登记的条件予以更为详细的规定。

  关于期房预告登记

  1、购买期房申请预购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按约定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2、非住宅期房申请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3、期房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预购人死亡的,应当由预购人的继承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预购人终止的,应当由该预购商品房的承受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

  公益性设施用途要提交登记

  由于以往《登记条例》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另外,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引起诉讼。

  为了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经修订的《技术规定》明确了这些权益归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

  1、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3、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还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同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对上述情形分别记载,对开发企业用于销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别发证;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只记载不发证;对公益性配套设施待明确所有权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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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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