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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村镇银行驶入发展"快车道"? 须防化为炒钱工具(6)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05日 15:23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应宜逊表示,为了避免、防止由于出现"脚踏两条船"而带来严重金融风险,有几方面的建议。

  1、有关部门应当厘清思路,把不允许"脚踏两条船"作为"开放"中的"底线"。对于"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应当"积稳"、"稳妥",既要大胆推进,又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要注意防止"脚踏两条船"。还要看到,"温州文化"中具有喜好赚"快钱,热钱"的特点,这更会加大金融风险。同时还要看到,"产融结合"已经不适应当今时代了。比如,笔者查阅了美国的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和美国银行等四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40名股东基本上都是干金融的;二是分散,持股超过4%的只有两家,6.82%和4.08%;三是"重复",以致这40名股东实际上是18家。

  2、要从立规、严格审查等方面入手,切实防止出现"脚踏两条船"。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必须讲"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充当"主发起人"。从不允许"脚踏两条船"出发,"符合条件者"主要是三类自然人:①"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②从事与金融相关行业者,如典当、担保业从业人员及民间借贷人等等;③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转投银行业的原工商企业主。除了高管人员要审查任职资格外,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的资金来源,防止出现隐性的"脚踏两条船";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及大股东的遵纪守法、信用及资质等等状况。同时,还要严格审查股权结构,防止工商企业主成为"战略投资人",以免今后出现"内斗",进而阻碍银行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只能允许工商企业主做"财务投资人"。

  3、必须规定,由民间资本"主发起"的村镇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只能是"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其董事长及担任董事的股东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而一般股东则可以仅承担有限责任。这既是进一步防范风险的需要;也能因此而增强民营村镇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规定,经过一段时间(比如不少于5年)的经营实践考验,业绩优秀、符合规定条件者,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升格为城市商业银行,在升格时,可以在增资扩股、股权趋于分散的条件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应当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小型",大体上是指资本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2007年1月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资本金下限为:县城中300万元,集镇中100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刚开始时外,后来就没有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了。在温州,无论从鼓励"民间借贷阳光化"出发、从鼓励在中心镇设立村镇银行出发、从更有利于发展小额贷款出发,等等,都应当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有关部门不应当"贪大",不能认为规模大就一定好。

  应宜逊认为,实施上述办法后,小额贷款公司要改组为村镇银行就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将"主发起人"转交给现有法人银行;二是在切实消除"脚踏两条船"的前提下,改组为民营的村镇银行。总之,无论如何,都不能允许出现"脚踏两条船"。 ( 新华网浙江频道 记者李亚彪)

【编辑: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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