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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湖南郴州创新社管机制 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3)

2012年03月26日 10: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利于突显人民调解制度优势

  “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亲自参与重大纠纷的调处,有利于突显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桂桃认为,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疑难纠纷时,是在代表政府与百姓群众互动。尤其当涉及到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时,比如医患、土地纠纷等比较难处理的纠纷时,司法局长出面协调,可以比较好协调与公安、卫生、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出面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取证会容易很多。

  “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局长担任,可以改善人民调解费时、费力、无偿给人民调解员带来的懈怠情绪,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增强司法局局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据袁少雄介绍,国内有些地方采取由司法所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的制度,但实际上,很多纠纷并不是在乡镇一级就能调解好的,由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可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来调解矛盾纠纷。

  “首席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可以让老百姓看到政府对纠纷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很多老百姓喜欢上访的原因也就在于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认为领导的重视可以让纠纷得到更加公平地调处。”对此,当地一位姓宋的市民如此认为。

  “去年,安仁县司法行政民调满意度排名全省第一,而2008年时,我们的民调满意度还是倒数第五,这一进步主要得益于人民调解的深入开展。”安仁县司法局局长曹志平告诉记者,他去年主持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就达21起,现已成功调处19起。

  虽有创新但仍需规范完善

  “郴州市推行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群众拥护,应长期坚持。”对于郴州市司法局的举措,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如此评价。

  据了解,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这一创新之举上升为工作机制,在郴州市全面推行的一年来,郴州县(市、区)司法局长牵头组织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96起,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赢得了各方的尊重和肯定。

  郴州各市(县、区)司法局在深入推进首席调解员工作中,也对该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摸索和创新,使得首席人民调解员机制更加的立体化。

  据永兴县司法局长李兴师介绍,永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从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抽调组成的,在这里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局长任首席调解员。当出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事件后,首先确认事件所涉部门,然后由该部门选出的调解员参与调处。

  “但是,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还有待法律、法规给县级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名义。”李兴师告诉记者,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设到乡镇一级。每次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案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盖县里的公章,因为县里的公章是不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所以就看纠纷发生地在哪个乡镇,然后就借用该乡镇的印章赋予协议法律效力。

  “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在郴州尚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若在市司法局设立首席调解员协调中心,就可以加强各县市之间经验的交流,以及协调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资兴市司法局局长袁凤认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资质也有待规范化。首席人民调解员所持有的证件应该由上级所颁发和认可,也就是说,县(市、区)的首席调解员就由市司法局发证,乡镇就由县(市、区)司法局发证,而村(社区)就由乡镇司法所发证,需持证上岗。(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实习生 张琳琳)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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