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十年成“兼职” 仲裁诉讼终获合理获赔
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日制用工
工作十年成“兼职” 仲裁诉讼终获赔
一位劳务派遣工的维权启示录
在某医院工作了10年后,家住青山建设二路的老周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突然成了物业公司的人,还被逼要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辛苦10年,怎么会突然变成兼职了?”
之后的3年多里,55岁的老周经历两次劳动仲裁,两次开庭诉讼,最终虽通过法律援助,讨回了“全日制用工”的名分,得到一定赔偿,但他依然深感委屈。
昨日(25日),老周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维权经历。“我知道,社会上还有非常多和我一样的劳动者,任由单位‘瞒天过海’,不懂得保护自己。希望我的经历能给他们一个警醒!”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起,老周进入武昌一家医院工作,一直从事锅炉房上煤出渣的工作,期间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也没给老周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倒也相安无事。不曾想,医院2007年的改革打破了这一局面。
当年5月,医院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保洁与电梯工作合同》,将老周等多名后勤职工“打包”划归物业公司管理。当年11月,物业公司要求老周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医院工作了近十年的老周一直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属于医院职工,果断拒绝了物业公司的要求,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首次仲裁:讨回“名分” 追偿未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10月,老周以医院为对象,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补办社保待遇等,合计索赔15万余元。
2009年6月,省仲裁委做出【2009】第149号仲裁裁决,认定了老周与医院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外包之后与物业公司存在“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医院为老周补办社保。由于老周此次仲裁对象并非物业公司,仲裁委也就未裁定物业公司的责任。
这一裁决,老周虽然不服,但并未在裁决下发15日的上诉期内提起诉讼,导致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