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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男子工作十年成“兼职” 仲裁诉讼终获合理获赔(2)

2012年03月26日 11:03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二次仲裁:全日制“名分”得而复失

  2009年7月,老周以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向省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这一次,物业公司提交了老周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等证据,以期证明老周为非全日制用工。当年12月,仲裁委采信了这些证据,裁定老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老周的仲裁请求。

  至此,针对同一事件,出现了两份矛盾的仲裁裁决。

  法律援助:最终合理获赔

  面对这两份裁决,本不富裕的老周于2010年元月找到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武昌法援中心指派当时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传育作为援助律师代理此案,并于当年元月以物业公司和医院为共同被告,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2010年5月,武昌区法院一审裁决,支持成传育的观点,认定双方构成全日制用工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为老周补办养老、失业保险,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总计约1.2万元。

  此后,物业公司曾表示不服,上诉至中院,但在法援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作出赔偿。

  【案情启示录】

  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但老周的遭遇,却在当前用人单位普遍将劳务外包的大趋势下,显得格外典型。武昌法援中心、援助律师成传育,针对此案的症结所在,以期提醒劳动者,培养自身维权意识。

  根据武昌法院的判决书,此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对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依据《劳动法》第68条和72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

  本案中,老周每日上班的时间虽不是朝九晚五、固定8小时,但他居住在工作场所,工资按月领取,已经形成事实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老周有权享有平等的报酬和权利,物业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这也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上班时间灵活,就轻易承认了自己的“兼职”身份。

  在第一次劳动仲裁中,老周犯下的三个失误,直接导致案情的后续发展走向被动。如果及时发现问题和补救,老周本该更顺利地讨回更大数额赔款。

  第一次失误:本案中涉及两家用人单位,双方应分别在2007年前后分别为老周补缴社保,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在第一次申请仲裁时,老周只将医院作为申请对象,直接导致仲裁并未裁定物业公司的责任。

  第二次失误: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老周向医院主张了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请求,但由于2007年以后,他已经划归物业公司管理,主张的对象不当,这一诉求未能得到认可。

  而除此以外,老周本可向医院主张其他合理经济补偿,如额外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但由于对法律不熟悉,他都未曾提出。导致裁决中只判定了他的“全日制”身份,以及补办养老保险,而其他经济补偿落了空。

  第三次失误:第一次劳动仲裁判决后,老周未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本该在15日内提起诉讼。但他并未及时提诉,直接导致15日后判决生效。

  根据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医院的补偿虽明显不足够,但判决已经生效,错过的赔偿款也已追不回来。

  成传育提醒劳动者,如果对法律条款不熟悉,维权时切勿自作主张,还是要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免得不偿失。

  针对此案,武昌法援中心也给劳动者提出了警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理清劳动关系,许多用人单位将其原用人方式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其中,有少数单位的操作并不规范,甚至明显存在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现象。

  对此,成传育给出的建议是:首先,劳动者要有自我维权意识,一旦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第一时间就要向律师咨询,多问,才能防患于未然;其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要理清维权的程序、焦点和主次。(记者 刘元聪 通讯员 张爱群)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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