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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制办就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3)

2012年05月15日 17: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四、关于涉密人员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据此,征求意见稿对涉密人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作出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日常工作中产生、处理或者保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涉密岗位按照日常工作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在绝密级岗位工作的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机密级岗位工作的为重要涉密人员,在秘密级岗位工作的为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确定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二是,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四)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四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四)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五)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第四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涉密资格审查及其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新录用工作人员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资格审查应当与录用审查同时进行。(第四十三条)涉密资格审查由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负责。主要程序是:(一)本人如实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二)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条件,通过调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作出审查结论;(三)报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涉密资格审查档案应当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移送的,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应当将确定的涉密人员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省级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心涉密人员确定情况逐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要涉密人员确定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是,规定了有关涉密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出境管理、离岗离职管理 、脱密期管理、出境及从业限制、擅自离岗离职及出境逾期处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五是,规定了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在岗考核等内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五、关于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的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一条)

  二是,明确泄密案件查结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单位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结泄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查明泄密事实、泄密责任人和相关证据;(二)已经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三)已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者已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机关、单位查结的泄密案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结的泄密案件,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十二条)

  三是,明确泄密案件查结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泄密案件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查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当说明原因,经登记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第六十三条)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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