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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学界建言旅游法草案 称“责任体系有遗漏”(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9月14日 10: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需斟酌情形和危害程度确定责任

  第八十九条规定导游或者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者擅自变更、替换旅游行程和线路的,有可能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甩团的责任中,只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陈甦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轻,对情节轻的违法行为处罚重,需要平衡。”

  陈甦认为,草案中有些条款规定的行政权力过大,如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两名以上旅游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有关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力太大,而且条款过于严厉,对于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不利。参考《证券法》中的规定,要通过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够扣押财产。本草案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条款。”

  应明确区县级旅游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认为,旅游法第七章对旅游监管作了专章规定,但旅游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及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

  “现在我国各省市区以及地级市以上的旅游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没有问题,而区县以下的旅游执法部门存在较大困难。有些县级的旅游局还是事业单位,因此,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如果旅游从业人员懂法的话,完全可以拒绝制裁。因此我建议,在《旅游法》中明确,尤其是区县级旅游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对于基层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统一旅游立法就没有意义。”他说。

  责任体系有遗漏

  陈甦提出,草案中规定的责任体系有些可能有遗漏。比如自助游组织者的责任,“当今自助旅游越来越多,在几个驴友中牵头人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草案中应该涉及。还有露营地提供者的责任,旅游广告不实的责任以及一些旅游代理人的责任等,也需要在《旅游法》中体现。”他说。

  厉新建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条款中的“公共资源”是否包括“老天爷”留下的自然遗产和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等应明确规定,否则是不是所有的非人造景观都是公益性的?人造景观中有政府公共投资和配套的是不是也应该是公益性的?另外,草案中有景区安全流量控制方面的规定,但没有对旅游运营车辆的相关规定,以及利用高科技改善旅游安全方面的规定,也缺乏鼓励建立商业性旅游专业救援力量等方面的条款。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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