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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影响不容忽视 司法保护应全面(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9月19日 11:40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把涉及未成年人的新条款落到实处

  记者:全国法院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了很多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去年以来,刑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增加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的内容,对此您怎么看?

  张军: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前社会调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庭外延伸等特色工作,一直属于少年法庭的“自选动作”,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如何做等,缺乏遵循,选择性、随意性很大。

  去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先后完成修改,我们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议,把近几年来少年法庭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据和司法的准绳,以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审判事业规范发展。令人欣喜的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专设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这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标志性进步。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贯彻好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方面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是一个好办法。但在实施中,本地孩子和外地孩子适用缓刑不平衡,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您认为该如何解决?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对此,各级少年法庭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宣告缓刑。

  对本地和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由于缓刑执行条件所限,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外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的困境,就像外地未成年人上学难一样。对此问题,最高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求全国法院对于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缓刑犯,只要在本地有条件,要尽量在本地社区进行矫正;本地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负责地与未成年缓刑犯所在地司法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切实做好回籍后的社区矫正工作。

  记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用很大篇幅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它们将在明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怎样让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张军:为了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相关司法解释稿,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将发挥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落实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就是要将新刑诉法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寓教于审”等法律重要原则要求,落实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休庭、判后等各审判环节。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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