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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青年涉劫杀证据不足被判罪 疑罪从轻考验司法文明(2)

2013年01月28日 09:1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青年涉劫杀证据不足被判罪疑罪从轻考验司法文明(2)
陈建阳当年的照片和判决书。

  当时司法系统

  

  是“疑罪从轻”

  事情回溯到1996年,当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首次将该案报送至杭州市检察院。本案中,包括检方陈述的杀人匕首、电线等凶器均未当庭呈现,唯一的凶器物证石头上,也没有被告人的指纹信息。但因为有被告人的口供,当地警方据此认定5人有罪,并提请检察机关控诉。

  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1997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相关报道显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一审律师进行的是“从轻辩护”。但据参与一审的原萧山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军回忆,他进行的是“无罪辩护”。

  但王建军回忆,当时“疑罪从无”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实行。原杭州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峰,是此案二审时田伟冬的代理律师,他回忆,“当时整个司法系统有个观念,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辛本峰回忆,浙江省高院进行二审时,发现该案的诸多供述矛盾、没有主要证据、次要证据无法确认,认识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因此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了死缓。“疑罪从无”在这时被“疑罪从轻”代替,尽管第一次大修的刑诉法已经生效。

  法律常常让位于

  

  一时的治理需求

  在他们服刑的17年间,有多个冤案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湖北人佘祥林1994年因“杀妻”被判死刑,湖北高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佘的妻子突然出现。随后,佘祥林获释,被判无罪。

  1999年,河南人赵作海被怀疑杀死同村的赵振晌,于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一位浙江律师界人士称,这几个案件有多个共同点,最主要的是在面对死刑判决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把死刑改判为缓期执行。

  辛本峰分析,“疑罪从无”自确立后,普遍会出现在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两三年的终审裁定中,但涉及到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立刻变成“疑罪从轻”。

  “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也很大。公安部门破不了案无法向政府交代;如果改判无罪,政府和公安部门无法向受害人家属交代。”辛本峰说,这些压力最终集中到法院身上,谁敢轻易改判无罪?

  在实施中,受制于“命案必破”思维,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然信奉“宁可错杀也不错放”。

  有评论称,在各种现实压力下,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错判的程序机制,往往让位于一时的治理需求,这正是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发生的根源,也是制约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最大障碍。

  比如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害案发生于当年萧山“两会”的第一天。经过整治后,同年8月12日又发生了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抢劫杀害案,这直接挑战了当地警方的底线。

  “这种情况下警方肯定会有压力。”上述浙江法律界人士分析,公安部门除了要应对政府压力,也要展现自己的效率,尽快破案以防止受害人家属上访闹事,“但求快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实际上,从1996年开始,我国司法文明开始通过文本形式的改变进步。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彬认为,1996年、2012年《刑诉法》两次修改都体现了关注、保障人权的进步。

  “以前公检法权力过大,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这两次修改以后,提高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但这种进步受制于具体的操作。

  佘祥林、赵作海等依靠“死者”复活洗冤的命运,是对司法系统客观审判程序的极大讽刺。包括本案在内,冤案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上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此前表示,冤假错案的防范重在司法理念的理性选择。要避免司法权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平衡,还要理性对待民意。

  1月11日,田伟冬刑满释放。陈建阳、朱又平、田孝平的家人,也通过各种渠道获悉了他们近期会通过保释或其他方式出狱的消息。

  由于当年一审判定王建平与1995年8月份的案子有关,而新证据只与同年3月份的案子有关,远在新疆服刑的王建平是否能够获释,其家人还没有消息。

  但王建平在申诉状中说,“我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相信会有机会得到昭雪的。”

  新闻背景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市(现为杭州市萧山区)发生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事件,警方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青年所为。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1997年12月终审,4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发现了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记者 张子森)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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