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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知识产权侵害下的创新困局:不创新等死 创新找死(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3月14日 09:32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侵权日多 维权日难

  随着全社会对创新的重视、研发投入的增多,企业和个人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对当前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两个途径(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都带来很大压力。记者采访了解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所涉案件复杂性专业性增强、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已经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成新的挑战。

  案件数量激增 专业性更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2008年至2011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33.1%,超出一般民事案件增幅26.3个百分点,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越来越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很旺盛,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的态势。2012年,广州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226件,同比增长61.94%。

  黎炽森分析,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智力成果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然会加强保护;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最后,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与侵权案件数量激增相伴而生的,是侵权领域的逐渐扩大以及专业性的增强。

  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情况来看,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正从传统的出版、制造业快速扩大到网络科技、医药生物等新兴领域,不少案件涉及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重大商业资讯和品牌,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

  “以前的专利纠纷,多以外观专利为主,现在则转向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黎炽森说,案件涉及电子、医药、机械、软件、信息技术等各个行业,几乎是“一案一技术”,给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网络侵权频发 打击费时费力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涉网侵权频发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特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蒙洪勇说,近年来,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文学影视作品等领域的涉网侵权明显增多,传统的商标侵权纠纷也大量转移到电子商务网站上。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李雨峰也表示,涉网侵权是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中遇到的最新、最突出的问题。如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某些企业的电影被网络服务商上载放映,某些企业的驰名商标被网络服务商竞价排名等,这些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

  据介绍,涉网侵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互联网企业自身开发的网络技术的模仿和盗版,如对网站的克隆、对离线下载及即时通讯工具的软件技术进行抄袭等;另一种是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与销售,如利用搜索引擎、手机上网等互联网服务帮助非法传播作品,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等。

  “很多时候完全是虚拟的,跨地域、无营业场所、无实体侵权物品,甚至不知道是谁在作案,作案人员身在何处。”江西省版权局副局长白文松说,他们处理过几起案件,主要涉案人员都在江西,但是案件影响已经通过网络覆盖了全国。

  白文松说,因为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在互联网上创建一个虚拟空间进行盗版物传播,不用通过行政部门审批,甚至不用在网络运营商处备案,所以版权部门依靠传统的执法手段根本无从下手查处。

  “很多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查找网站IP,但是犯罪嫌疑人马上就会转移,执法相当困难,一年下来,能够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就一两起。”江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副处长张宏涛说,打击网络侵权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多,但效果却最差。

  法规不完善 审理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本高、程序复杂,影响企业维权积极性,也是目前各方反映较多的问题。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参加过专利纠纷诉讼的95%以上的当事人反映,专利纠纷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太长;90%以上胜诉的专利权人认为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过低,远远低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对此,蒙洪勇解释说,不少企业权利人反映侵权赔偿数额偏低,不能够完全遏制侵权行为,这个问题对法院来说还是比较有顾虑的。法律是规定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但其实这个计算没那么简单,法官又要坚持“加强保护,宽严适度”的原则,有时确实很难办。

  黎炽森也指出,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价值和收益难以评估,尤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税收财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认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获益常常面临财务资料失真问题,造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认定,赔偿难成为此类案件的一大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不够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蒙洪勇说,现在多数地区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这不利于案件办理,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它和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很多是基于侵权到一定程度构成了犯罪,如果分散在民事和刑事,可能造成标准不一,给司法的权威性和案件本身的审理带来不良影响。(张桂林 黄浩苑 吴锺昊)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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