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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鲜有入刑 执法与司法存严重脱节(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20日 09: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执法与司法存在严重脱节

  记者查询国家环保部网站了解到,2010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为116820起,而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仅11起,不足万分之一。

  江苏省环保厅提供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数据则显示,自2008年国务院八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出台以来,江苏环保监察执法力度明显增强,从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共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达到了14455家,其中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被挂牌督办的达1821家。

  在污染问题一度十分严重,曾经遭受到“太湖蓝藻”事件“袭击”的无锡市,近年来每年环保部门处理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数达3000多件,而自2008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审判庭以来,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仅为6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还显示,近年来全省查办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案件36件36人,渎职犯罪为21人。其中2010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的环保公益调查29件次,支持环保公益诉讼的仅2件,其中仅1起是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0年全省审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达502件,其中304件系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进入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直至刑法追究的案件数量,显然只是凤毛麟角。

  据了解,为了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2009年江苏省检察院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信息支持。然而据记者了解,该信息平台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向媒体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不仅强调了将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发案、立案、侦破、撤销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掌握有关部门执法情况,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的发生”,同时还指出,将“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

  “意见”还强调,将推动建立完善环保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纠正“以收取排污费等名义不移交刑事案件、以行政罚款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突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地方司法机关出台的类似文件或措施,都只能停留在“表态”和“口号”上,并不一定真正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在污染严重的苏北个别县市,还出现了主要领导出面“掩护”、“开脱”环保违法行为的问题,甚至是媒体采访报道都困难重重。

  而上述措施能否起到预期作用,还有待观望。

  环保专业审判组织是去是留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太湖蓝藻”事件爆发1年后,2008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成立第一个环保专业审判庭,辖下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环保审判合议庭。

  但与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全国3家中级法院成立的环保庭出现的状况一样,无锡市两级法院仅立公益诉讼案件6起。与目前国内庞大的环境执法数量相比较的是,全国大多数专业审判组织却处于“无案可审”的境地,不得不抽出人手去办理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成立专业审判组织的目的就是‘有案可办’,案件稀少,就会陷入不知何去何从的尴尬。”无锡市中院环保审判庭庭长赵为民说。

  “环保司法面临着多重困境,原因比较复杂。”赵为民分析说,首先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困境,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环保司法的专门规定,在省级以上还没有如何审理环保案件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高院以上还没有成立对应的审判组织,“摸着石头过河”已经很多年,仍然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

  赵为民说,一般老百姓发现环境污染后,习惯第一时间向环保执法部门举报,很少想到司法机关,这与民众通过司法途径打击环境违法的意识薄弱存在较大关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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