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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鲜有入刑 执法与司法存严重脱节(3)

2013年06月20日 09: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环境修复责任”或成新话题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环境修复责任”,实际上还是一个很新的司法话题。目前行政机关处理中仅仅是罚款,行政处罚后,由政府“埋单”治理,不少地方财政为此“不堪重负”。

  在一些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错误思想指引下,江苏不少县市政府各项指标全线上浮的背后,却面临着难以有效治理河道污染、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问题。“环保污染欠下的债,或许会由下一代承担。”一位环保人士认为。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目前大部分的环境案件诉求都集中在“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损害和环境修复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又遇到了如何评估损失的难题。

  “法院判决必须有过硬的评估依据,而且能获得各方认可,但实际上在无锡还没有一家专业、权威的评估组织。一个水污染问题,是修复1公里还是10公里,是1年内还是10年内,在技术界定上还存在很多困难。”赵为民说。

  据了解,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采用了环境污染治理代理人制度,当污染者没有能力修复环境时,由专业代理机构委托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者承担,但目前国内尚无此类组织出现,且在运作中还会存在信任度底、费用评估难等现实困境。

  而一些企业有破坏能力却无修复能力,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判决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往往会面临“倾家荡产”的问题,无疑会给发展中的县市领导者带来极大的压力。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取证难也是一大问题。而与水环境污染取证难对应的,大气污染案件目前由于取证更难,还处于“零发案”阶段,而且这种状态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显然与目前突出的大气污染现状严重错位。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格局,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达到生态建设的目标,在环境执法、司法领域的改革“迫在眉睫”。

  成立环保专门法院呼声显现

  无锡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虽然司法案件稀少,但司法机关延伸职能,积极介入预防,不失为一条新路。5年间,无锡已有至少80起案件通过法院寻求司法帮助,如执行和取证、下达禁止令等。

  与此同时,有关成立环保专门法院的呼声开始在司法界出现。

  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建议国内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专业法院集中管辖,一方面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障碍和环境司法保护消极现象,同时也有益于促进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形成用法治手段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处理环境纠纷的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发稿前获悉,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6月19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丁国锋)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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